政策文件: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我局起草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目前我市大力推进交通大会战工作,交通项目数量、造价年年增加,但参与建设的企业履约能力参差不齐,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从业企业的市场行为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有必要制定《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制度措施及依据和理由
文件所要确立的主要制度为企业诚信信息公布制度。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同时根据中山市的实际情况及参照相关规定,有必要出台《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并通过诚信信息公布制度,引导规范市场履约行为。
三、制度实施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包含以下单位:
(一)建设单位;
(二)工程施工的企业;
(三)工程监理;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含设计审查咨询机构);
(五)工程造价咨询、试验检测、工程咨询等服务机构;
四、可能带来的影响
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动态反应公路水运工程企业的不良履约行为和良好履约行为,进一步利用信用管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五、其他重点内容
为避免本文件的实施主体产生疑问,现把文件中若干重点条文解读如下:
第一条 企业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补偿、行政监督检查等反映不良行为的行政行为信息;
(二)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解读:该条款规定了不良行为的认定依据,对于无符合认定依据的行为,监督部门不应认定其不良行为。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和《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解读:该条款明确不良行为、良好行为的计分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并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
第三条 符合良好行为加分标准的工程企业在取得相关的奖励证书、文件后,可在“诚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加分。
解读:该条款,明确了对于企业良好行为加分的申请要求,需要以相关奖励证书、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设定,分为5个等级。140分(含140分)以上的为AA级,表示信用优秀;110-139分的为A级,表示信用较优秀;90-110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60-89分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为D级,表示信用较差。
企业初次办理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时,初始的分值为100分。本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度若有旧中山市公路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等级A级或以上的,初始分值可以为对应等级的最低分。
解读:该条款明确了企业初始诚信分规定,并对于有旧中山市公路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等级A级或以上的企业初始分进行了规定。
第五条 监督检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受检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受检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解读:该条款明确了对于诚信扣分的复查流程及要求。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