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传承弘扬中山市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结合中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现就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文化的亮丽瑰宝,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对于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公布实施,为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二、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三、编制说明
(一)鼓励和支持长期在中山居住或工作的个人申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二)对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让申请人更加清晰。
1. 明确了传承人认定的条件以及申请、推荐、审核、公示和评审的程序;
2. 明确了传承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3. 明确了传承人动态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4. 明确了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机构在传承人保护中的职责。
(三)结合中山市未来发展需要,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人口流动发展迅速的需要。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定义〕
暂行办法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认定的,长期在中山市定居或工作且承担中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基本原则〕
明确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立足于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同时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三)〔认定周期〕
明确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批市级非遗传承人评审和认定。
(三)〔认定原则〕
明确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五)〔认定条件〕
明确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遗传承人的条件:
1. 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2. 长期居住或工作在其所传承中山的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流布地区;
3. 连续传承中山的市级以上项目15年(含)以上,熟练掌握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分工明确,传承谱系自本人上溯不得少于三代;
4. 在该非遗代表性项目涉及的领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5. 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协同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六)〔何部门上报或推荐〕
明确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由各镇街宣传文化服务中心或市直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或推荐。
(七)〔认定的程序〕
明确市文广旅局对各镇街文化管理部门或市直行业管理部门推荐的人选,将组织非遗专家评审组进行审议,并对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推荐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20日,公示无异议后,根据专家评审组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八)〔传承人的权利〕
明确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1.以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传承项目的实践、传承、展示、展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2.获得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规定的补助经费;
3. 接受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4.利用各级文化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源平台开展所传承项目的宣传和推广活动;
5.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6.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权利。
(九)〔传承人的义务〕
明确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以下义务:
1.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2.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3、配合各级文化管理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等;
4.参与社会各类公益性宣传、推广等活动;
5.每年4月30日前向项目保护单位提交上一年度本人开展保护、传承等活动情况的报告和图片、影像资料等;
6.如实向项目保护单位、市文化主管部门报告本人国籍变化以及与保护、传承工作相关的重大变故等情况。接受项目保护单位、各级文化管理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
(十)〔取消传承人资格〕
明确取消市级非遗传承人资格的主要情形:
1.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长期不在其所传承项目的中山市流布地居住、工作的;
2.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3.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4. 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5. 因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
6. 本人自愿申请,放弃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7. 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对因第5、6情形取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过突出贡献的,经过传承人申请,可以授予其名誉传承人称号,但不再享受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
(十一)〔解释部门〕
明确本暂行办法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十二)〔施行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