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我市制定了《中山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中府函〔2021〕22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土地供应审批制度改革,引入带设计方案出让模式,加快项目落地,强化城市建设管控,提升城市品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二、政策依据
本《实施方案》根据《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中山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府〔2019〕86号)和《中山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实施办法》(中府办〔2020〕16号)相关要求制定。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带设计方案出让”的概念。
“带设计方案出让”是指在土地出让时,将设计方案作为出让公告的一部分,土地成交后要求竞得人按照设计方案开发建设的出让模式。
(二)“带设计方案出让”与传统出让模式的区别。
1. 设计方案编制主体不同。“带设计方案出让”设计方案编制主体是镇街政府(含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下同)。传统出让模式设计方案编制主体是土地竞得人。
2. 设计方案编制时间节点不同。“带设计方案出让”设计方案编制时间节点在土地出让前。传统出让模式设计方案编制时间节点在土地出让后。
3. 设计方案内容要求不同。“带设计方案出让”的设计方案已在土地出让前编制完毕,要求土地竞得人按设计方案开发建设,但允许调整深化。传统出让模式由土地竞得人自主设计,对设计方案不作具体要求。
(三)“带设计方案出让”适用范围。
1. 工业用地(含新型产业用地)、仓储用地、商业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用地和医疗卫生用地;
2. 市重大平台和重要交通枢纽区域(城轨站、地铁站等)标志性项目用地;
3. 城市综合体项目用地。
(四)“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程序。
1. 编制设计方案。镇街政府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拟出让用地设计方案。
2. 申请与审查。镇街政府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市自然资源局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
3. 对外发布。镇街政府将已通过技术审查的设计方案提交市自然资源局办理用地出让业务。市自然资源局将设计方案纳入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在出让公告中发布设计方案。
4. 核发正式证书。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局受理1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单位为竞得人后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备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局可一并受理《不动产权证书》业务,并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竞得人向施工图审查机构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1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单位为竞得人后直接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要点。
1. 部门镇街职责。属地镇街政府以自愿为原则提出带设计方案出让申请,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报相应部门审查,对设计方案履行情况跟踪管理;市自然资源局开展设计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含消防、人防等)联合审查,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预审意见和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2. 设计方案设计深度。各镇街政府在组织编制设计方案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和用地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设计深度。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用地和医疗卫生用地项目设计方案编制深度一般应达到核发正式证书的要求;市重大平台和重要交通枢纽区域标志性项目、城市综合体项目、商业用地可结合城市设计要求编制概念性设计方案,无须达到核发正式证书的深度,允许竞得人继续深化。
3. 设计方案调整深化。土地成交后,确需调整设计方案的,可在不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前提下按程序申请办理,不再调整出让合同。概念性设计方案则可由竞得人深化后办理相关手续。
4. 设计方案调整审查。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既要指导竞得人进一步调整深化设计方案,也要坚持保留设计方案的核心要素,规范设计方案调整审查。
(六)“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要求。
1. 强化市镇联动。镇街政府应与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联动,合力做好带设计方案出让工作。
2. 规范方案编制和调整审查。镇街政府在组织编制设计方案时应选择合理的设计深度,商业用地设计方案应避免排他性。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须按程序审查设计方案调整。
3. 严格跟踪管理。镇街政府应积极履行项目监管责任,发现竞得人不按设计方案开发建设,应督促纠正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