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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2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函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按照市依法行政办制定的《中山市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要求在全国范围推广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对市场主体符合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制定并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明确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动态调整免罚清单。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场主体,行政监管部门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等予以处罚。

  中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1年4月8日印发了《中山市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中法行办〔2021〕1号),《方案》要求各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结合执法实践,把控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法、合理、有序梳理本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及时确定本领域免罚清单。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是明确免罚清单事项;二是明确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对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