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于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广东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根据中山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中山市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我市“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各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结合执法实践,把控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法、合理、有序梳理本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及时确定本领域免罚清单,中山市卫生健康局结合中山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初步梳理出一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二、文件主要内容
我局发布的清单共有三个事项,一是对于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擅自生产经营消毒产品的,如果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产品尚未上市销售,但已经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了许可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或受理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对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如果该单位只是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消毒日期和使用期限,首次被发现且立即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如果是首次被发现且立即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重点内容
《中山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共有三项事项,梳理此次事项的标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即“免罚”违法行为要符合三个要素,一是轻微,没有造成比如重大财产损失、损害人身健康等后果;二是认识到了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时改正错误。三是首次违法的。对于不符合三个要素的违法行为,各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为加强监管,中山市各卫生监督机构将加强对违法主体的宣传教育,通过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进行纠正教育,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