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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暂行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0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中山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粤金监〔2020〕5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本市金融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促进和引导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有序发展,现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中山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共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是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企业的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一)试点企业需要满足什么?

  1.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注册在中山市,名称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关于试点企业命名要求。除试点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等字样。

  2.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注册登记,并应当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1.试点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境内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

  (二)试点企业可以做什么?

  1.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1)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2)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3)股权投资咨询。

  (4)经监管部门或登记备案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境内开展以下业务:

  (1)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2)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4)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3.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

  4.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5. 试点企业可采取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减资和解散清算等。

  (三)试点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1. 试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在符合该清单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2.试点企业应该按照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

  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办理托管。

  三、其他事项

  1.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指拥有中国国籍但长期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本市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3.本办法由中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不符的,以上级相关政策文件为准。

  四、文件的主要亮点

  1.明确了投资范围。明确试点企业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

  2.完善了业务模式。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允许采用“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等多种形式。

  3.规范了外汇和资金托管业务。明确了试点企业须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明确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办理托管。

  4.严格了企业监管。明确试点企业应按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并对展业情况定期进行报送,严厉打击以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