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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规划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号:中府〔2022〕10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30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规划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


中山市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规划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岸线、河岸线的退让管理,切实保护和利用好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线、河岸线的退让规划管理活动。

  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编制、实施,以及土地农转用、征收、供应等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中(不包括土地权益清晰的确权登记管理工作),建筑退让海岸线、河岸线的管控,应当遵守本办法。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同时满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控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海岸线、河岸线的退让管理,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实行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海岸线:指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具体以广东省批准公布的海岸线修测结果为准)。

  规划河口线: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蓝线规划中已明确划定规划河口线的,采用蓝线规划中划定的规划河口线;蓝线规划中未明确划定规划河口线的,或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市政府批准实施的蓝线规划中划定的蓝线进行了调整的,采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中规划河口线;蓝线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中均未明确划定规划河口线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中规划河涌边线作为规划河口线。

  海岸线退让距离:对于本办法实施后供应的土地,指用地红线退让海岸线的距离;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供应土地,指建筑红线退让海岸线的距离。

  河岸线退让距离:对于本办法实施后供应的土地,指用地红线退让规划河口线的距离;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供应土地,指建筑红线退让规划河口线的距离。

  用海建设项目:指中山市管辖海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渔业、工业、交通运输、旅游娱乐、造地工程、特殊用海及其他用海等建设项目。用海类型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行业标准《海域使用分类体系HY/T123-2009》。

  省管河道: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西江干流、东海水道、小榄水道、平洲沥、容桂水道、黄圃水道、横门水道、大魁沥、洪奇沥水道、黄沙沥、鸡鸦水道、桂洲水道及4段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包括磨刀门水道支叉1、磨刀门水道支叉2、磨刀门水道支叉3、横门水道南支),具体范围参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外江及岐江河管理范围的公告》。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线、河岸线的退让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水务、生态环境、城管和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岸线、河岸线退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退让标准


  第六条 海岸线退让距离应大于等于100米(用海建设项目除外);相关规划编制阶段,若涉及到生活岸线,则应结合周边情况进一步加大退让。

  用海建设项目退让标准按照国家海洋局印发的《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管河道岸线退让要求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外江及岐江河管理范围的公告》划定的管理范围执行。

  第八条 岐江河河岸线退让要求按照市政府批准《中山市岐江河一河两岸城市设计》成果执行。

  第九条 本市一般河岸线退让要求如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河道宽度d(米)

河岸线退让距离D(米)

d≤15

D按照蓝线规划执行

15<d≤30

D≥10

30<d≤50

D≥15

d>50

D≥30

  第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后,开展了河道退线专项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河道(或海岸)的岸线退让距离按照专项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中规定的退让标准与本办法规定的退让标准不一致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河岸线退让要求进行退让的,可以通过项目建筑方案、片区城市设计或详细规划进行分析论证,并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退让距离,但退让距离最低不应低于市政府批准的蓝线规划中的退让要求。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十三条 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应当根据规划编制办法规定落实本办法有关标准及要求。

  第十四条 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范围内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市政管线、市政道路、碧道等市政设施,造船厂、游艇基地、码头、输油装置等必须使用临水区域进行生产、试验以及组装的设施,以及配套文化、体育、休憩类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设施等;鼓励设置连贯的慢行步道,增加城市家具、运动设施等,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弘扬河涌文化,形成公共开放的活力水岸。

  第十五条 不同层次的城市设计应对海岸线、河岸线沿线的建筑布局、高度、面宽、色彩、间口率等要素进行管控,并对景观视廊、天际线以及滨海、滨河横向和纵向公共通廊进行控制,严格保护海岸、河岸沿线景观。

  第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施行后,应及时按照本办法中有关标准及规定调整海岸线、河岸线沿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新供应土地,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退让要求管控。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有关规划,严格控制在退让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

  (一)对于一宗土地的一侧用地边线所沿河道宽度不同,建筑退让河岸线距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退让标准分别退让。

  (二)对于产权清晰,且具有合法的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沿河个人自建住房,若登记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或以上进入本办法规定的退让范围,且没有征收补偿计划的,确需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退让标准可按市政府批准的蓝线规划执行;原址修缮的应不扩大现有规模(不超过总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高度),且满足周边风貌管控要求。

  (三)对于本办法规定的岸线退让范围内的现状合法建筑,只允许在不扩大现有规模(不超过总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高度),且满足周边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原址修缮,本条(二)情况除外。

  (四)岐江河沿岸不适用本条规定,按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因海岸线、河岸线退让管控需要,使得沿线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所在地区管委会、镇、街道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范围内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按照职责规定责令其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法定义务。对不属于其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鼓励对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调查处理后,应当向举报人、辖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法活动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海岸线、河岸线退让及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中山市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规划管理办法》(中府〔2019〕72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解读

  【图解】《中山市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规划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