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12日
中山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金融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撑作用,积极推进财政撬动金融支农,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助推中山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财政资金扶持为引导,以银行贷款为基础,以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为保障,构建有效控制和分担风险的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机构”,特指依据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办法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市设立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风险准备金,用于对贷款项目提供风险补偿,撬动合作机构为我市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风险准备金规模10倍的贷款金额。
第五条 开展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通过风险准备金对贷款项目提供风险补偿,合作保险机构或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担保),支持其获得合作银行的政策扶持担保贷款。
第六条 安排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费补贴资金对贷款产生的保费(担保费)进行补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各方职责
第七条 农业“政银保”项目联席会议以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为召集人,市金融局、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一)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统筹协调农业“政银保”项目重大问题研究。
2. 确定农业“政银保”项目扶持条件及方向。
3. 接受农业“政银保”项目合作机构报备。
4. 审核农业“政银保”项目风险准备金的补偿支出及核销。
(二)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包括:
1. 牵头开展农业“政银保”项目调研。
2. 制订农业“政银保”项目各项政策。
3. 负责与资金管理人签订委托协议,监督资金管理人的资金使用和资金管理情况。
4. 负责农业“政银保”保费补贴的拨付。
(三)市金融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协调银行、保险公司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项目,引导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四)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风险准备金市级财政出资及保费补贴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资金管理人。为保证风险准备金的高效、安全运作,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作为资金管理人,对风险补偿金进行具体运作和管理,接受市农业农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资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安排专人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和会计财务。
(二)每月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项目贷款情况。
(三)初审合作机构申报的合作方案。
(四)与合作机构加强定期信息交流。
(五)按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令划拨风险准备金,配合开展贷款损失发生后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农业“政银保”风险准备金运作管理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确定采用备案制度,银行、保险公司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本实施办法自行进行协商,双方将初审通过的合作方案及达成的合作协议报资金管理人以及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备案意见。
第十条 合作银行。依法在我市注册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并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银行,可申请开展“政银保”项目业务。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符合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二)负责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对贷款风险负责,要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控制农业“政银保”贷款授信风险,尤其要确保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控资金挪用。
(三)对于逾期或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追收。
(四)定期向资金管理人报备项目贷款情况。
第十一条 合作保险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在我市注册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并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保险公司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申请开展“政银保”项目业务。
其中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经省金融局许可,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以分公司形式在本市开展业务(政策性担保公司不受上述中山市区域条件限制);在市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并依法在市税务部门纳税一年以上;具有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用评估制度规范健全。
合作保险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开展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担保)业务,对承保贷款项目进行承保风险调查和评估,并进行保后管理,对保险(担保)风险负责。
(二)发生贷款主体无法按约定还款情况,合作保险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须根据保险(担保)协议对合作银行进行赔付和协助催收。
(三)定期向资金管理人报备项目保证(担保)情况。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风险准备金由中央、市级两级共同出资。风险准备金总规模3150万元,用于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项目风险补偿,并以风险准备金余额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风险准备金规模由财政部门根据政策变动及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账户由资金管理人在合作银行开设。按农业“政银保”业务贡献原则选取2家银行作存放银行,每年3月份前根据截止上年底政银保业务放贷余额最多的2家银行调整为保证金账户存放银行(具体分配比例按两家放贷余额的比例)。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费补贴资金,用于保费(担保费)补贴。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市农业农村局部门年度预算,根据每年预算安排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 扶持对象
第十五条 农业“政银保”主要扶持对象为我市范围内向合作银行申请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业务且没有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扶持对象。扶持对象主要包括:
(一)个体农户:在中山市依法注册或经营,有技能素质、创业潜质的农业生产者。
(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中山市依法进行登记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五条的扶持对象申请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贷款要求,提供准确、真实、详尽的评审资料。
(二)确保贷款用于经批准的贷款用途。
(三)按照贷款要求,向保险公司购买保证保险或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并交纳对应的保费(担保费),按期向银行归还本息。
(四)无可能影响银行贷款的未决债务纠纷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定的信贷风险条件。
第十七条 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须符合以下用途:
(一)农业生产经营等流动资金类用途。
(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固定资产类用途。
(三)经合作机构认可的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用途。
(四)农业“政银保”贷款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等投资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用途。
第六章 运作方式
第十八条 贷款最高额度。扶持对象在一个贷款周期内,仅可选择一家合作银行申请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贷款累计总额不得超出如下额度:
(一)农户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二)农业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三)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50万元,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他农民合作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80万元。
(四)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50万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镇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80万元。
(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00万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万元。
(六)各级农业龙头企业推荐的其中山市范围内有业务合作的上下游农业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50万元。
(七)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0万元。
(八)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贷款主体贷款最高额度在上述额度基础上增信最高100万元,且增信额度不得超过其原标准额度的100%。
(九)各级农业龙头企业推荐其中山市范围内有业务合作的上下游农户及农业企业参与农业“政银保”项目并审批获贷的,最高贷款额度在原标准额度基础上提高。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提高至500万元、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提高至800万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提高至1000万元。
以上主体的认定如有期限,必须在认定有效期内申请。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利率和保费
(一)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由合作银行确定以下贷款具体期限:
1. 购建固定资产类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采用分期还款方式。
2. 流动资金类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可在合同期限内循环使用贷款(借据不超过1年)或分期还款方式。
(二)利率、费率。银行和保险公司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行业特点等因素,实行差异化利率或费率。银行和保险公司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适当给予利率及保险(担保)费率优惠。
(三)贷款保费(担保费)。保费由借款人自付,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市级财政保费补贴按贷款金额的1%与实际保费孰低原则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 办理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向合作银行提出农业“政银保”贷款申请,连同银行所需资料提交至合作银行各分理点。
(二)合作银行对申请进行调查、评估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合作保险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合作保险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合作银行审核同意的申请进行承保风险调查、评估及审核,经银行确认拟发放贷款且出具《借款合同》后出具保单或同意担保文件。
(四)合作银行收到合作保险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单或同意担保文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五)合作银行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贷款清单、借款合同、借据及合作保险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的发票、保单、同意担保文件等资料,代借款人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保费补贴。
(六)市农业农村局审核资料无误后,按季度拨付保费补贴至借款人账户。
(七)合作银行应在完成放款后7个工作日内,向资金管理人进行报备,资金管理人应每月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项目贷款情况,当项目贷款余额达到风险准备金规模10倍金额的90%,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合作机构通报,共同研究项目审批进度等工作。
(八)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合作银行应每季度向合作保险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并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资金管理人汇总提供当年所有贷款到期项目的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作为其解除扶持、保险(担保)责任的证明。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项目实行风险共担,风险准备金、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原则上分别按照25:25:50的比例承担贷款本金风险损失。对于合作机构共担的75%贷款本金风险损失,双方协议另有约定比例的则从其约定。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机构协议约定承担方式。
第二十二条 逾期催收。在保险期间内,合作银行获悉借款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如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填写《可能损失通知书》通知合作保险公司(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资金管理人。如合作银行认为有必要,可委托合作保险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助进行催收。若合作银行通知合作保险公司(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可能发生损失的借款人在第60个自然日前(不含60个自然日当天)正常还款,合作银行向合作保险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金管理人递交《撤销可能损失通知书》,《可能损失通知书》作废。
第二十三条 逾期追偿。若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还息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贷款本金或贷款利息超过60个自然日仍未还款的,应启动追偿程序。
(一)合作银行应及时通报逾期情况至联席会议办公室、资金管理人、合作保险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方配合开展追偿工作。合作机构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追偿工作,按照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偿。
(二)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应按约定向合作保险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索赔,合作保险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索赔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责任。
(三)合作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诉讼,启动追收程序。法院正式立案后,由合作银行凭法院立案文书及相关资料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风险补偿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补偿申请后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按照风险准备金承担风险比例通知资金管理人向合作银行划转风险补偿金。
(四)风险补偿金是对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并不属于代企业支付给合作银行的款项,不影响合作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金额及担保物权金额。
第二十四条 追偿分配。合作机构按借款人所欠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不扣减资金管理人划转的风险补偿金)进行主张,执行债务追收程序和处置抵押物,追收及处置抵押物所得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各自承担贷款本金损失比例进行分配,风险补偿金应得部分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缴入专用账户。
第二十五条 逾期叫停。当一家合作银行农业“政银保”业务的逾期贷款金额超过贷款余额的2.8%时,该家银行暂停发放农业“政银保”贷款。对于暂停之前已发放的贷款,各方依照相关规定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如逾期贷款率(逾期贷款余额占出现坏账时的贷款余额)下降到2.8%以下,可恢复其正常开展新增的农业“政银保”业务。
第二十六条 加强信用建设。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八章 监管机制
第二十七条 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合作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保险公司或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双方要密切加强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不再纳入项目扶持范围。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风险准备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挪用风险准备金等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追回款项外,一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合作机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对于合作机构弄虚作假或与借款人合谋骗贷、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相关资金,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农业“政银保”项目开展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的合作贷款按原方案执行。合作机构需按照新办法签署合作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中农农〔2019〕10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