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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免除中山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通知

文号:中交〔2023〕79号、中交规字〔2023〕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31日

各港口经营人: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物流成本,提升我市港口竞争力,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的合作,结合《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3〕1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2019〕9号),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免除中山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货物港务费免除适用于经由中山港(沿海港区、内河港区)吞吐的货物和集装箱。

  二、免除项目和标准

  货物港务费,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交水规〔2019〕2号文规定标准的50%。

  三、港口经营人应当对照交水规〔2019〕2号、粤交〔2019〕9号文相关规定,及时对免除上述收费项目后的港口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港口经营人应当通过创新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等方式继续为进出港货物和船舶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变相涨价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以上减免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减免措施落到实处。

  六、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31日

       《关于免除中山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