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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综合领域特聘人才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人社发〔2023〕48号、中人社规字〔2023〕6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0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综合领域特聘人才评定实施细则》业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20日

  

中山市综合领域特聘人才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有效促进我市综合领域特聘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注重典型示范激励和能力业绩导向,实施分类及多元综合评价,强化用人主体自主权,简化人才层次划分,不断优化人才评价支持保障体系。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综合领域,系指除企业经营管理、科技创新、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宣传文化、农业农村以外的综合领域。

  第四条 人才档次划分及补贴标准:

  特聘人才分A、B、C、D四档,其中A档一般应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B档一般应具有省内领先水平,C档一般应具有市内领先水平,D档一般应为优秀青年骨干人才。

  特聘人才自聘约签订次年起可获得特聘补贴,用于生活、工作、学习等支出。按照A档200万元、B档100万元、C档50万元、D档20万元的标准,按4:2:4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其中50%为购房补贴、50%为综合补贴,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第二章 申报及参评

  

       第五条 人才申报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创新价值较大、专业能力突出、业绩成果显著、作出积极贡献,且近5年无犯罪记录及无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记录。

  (二)在中山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科技创新、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宣传文化、农业农村等工作领域以外)全职工作,与中山市相关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依法在中山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有意向到中山全职工作并签订意向书的市外引进人才。

  (三)申报人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或专长密切相关。

  第六条 参评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按指标计分参评。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已在中山工作或有意向到中山全职工作。

  2. 评分标准具体按照当年度公布的《中山市综合领域特聘人才评定指标体系表》执行。

  3. 综合领域技能人才评分标准,具体按照当年度公布的《中山市综合领域特聘技能人才评定指标体系表》执行。

  (二)按特别引进条件参评。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上一年度1月1日以后入职中山(以社保参保记录或个人纳税证明时间为准),或有意向到中山全职工作的市外人才。

  2. 符合特别引进条件之一且业绩突出,具体按照当年度公布的《中山市综合领域特聘人才特别引进条件目录》执行。

  

第三章 评定标准及程序

  

       第七条 按特别引进条件参评的,申报人要求登录指定系统,实行随到随审,年度集中签约,次年发放补贴。

  第八条 按指标计分参评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如下:

  (一)评定标准

  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当年度公布的《中山市综合领域特聘人才评定指标体系表》和《中山市综合领域特聘技能人才评定指标体系表》,核准分值达到60分的,方可进入综合评审环节。

  (二)评定程序

  特聘人才评定,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有必要时可增加评定次数。

  1. 发布公告。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受理时间。

  2. 个人申报。申报人按要求登录指定系统,对照评价计分标准,填写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初核把关并在纸质申报表上加具意见后上传,提交相关证书及对应佐证材料。

  3. 镇街初审。申报人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人资格条件、佐证材料等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按照相应类别在线提交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 评定部门复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初审通过的申报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准后受理。

  5. 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从各行业领域抽调具有一定影响力、能体现行业水平的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分,并根据各申报人综合评分(专家评分须达入档合格60分)和名额分配方案择优确定入围名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有关镇街反馈入围名单;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等镇街对未入围人选组织再次评审,根据授权和下放的名额,经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增补名单,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研判。

  6. 评定部门党组研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对入围名单和增补名单进行研判,研究确定本领域公示名单。

  7. 公示。公示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8. 三方签约。经公示无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入选特聘人才的,特聘人才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备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特聘人才所在单位、特聘人才签订三方聘约,明确聘期内的任务内容、年度考核目标、退出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特聘人才年度支持资金应确保有相当比例用于新引进人才,且主要用来支持A、B、C档特聘人才。

  第十条 获得综合领域特聘人才资格后三年内到岗全职工作并签订聘约的人才,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和服务;获得特聘人才资格后满三年仍未能到岗全职工作的人才,视为放弃特聘人才资格。

  第十一条 特聘人才一般资助一个聘期,每个聘期三年。聘期期满后可再次参评,特别优秀的,经审批后可增加一个聘期,第二个聘期的档次不应低于第一个聘期的档次。

  第十二条 仍在相关人才计划资助期内的人才可参评特聘人才,经评定入选后,保留入选资格三年,待相关人才计划资助期满后再签订聘约,享受特聘人才相应待遇和服务;属原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核发新旧待遇差额。

  第十三条 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对特聘人才工作履职情况实施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考核情况应予公示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申诉及举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及时核查处理并将情况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对年度考核合格的,继续发放待遇。

  第十四条 拟聘用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资格,已获聘的提前予以解聘:

  (一)无法继续在中山工作。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科研伦理。

  (四)严重违法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获得入选资格之日起,满三年仍不到岗。

  (六)其他不适宜聘用的情形。

  特聘人才因上述第(二)、(三)、(四)项情形被取消资格或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评全市的特聘人才。

  第十五条 特聘补贴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保障,自聘约签订次年开始发放。特聘人才在聘期内变更单位的,须及时报原主管部门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方可继续享受特聘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从新、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中山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