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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金融工作局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金〔2023〕53号、中金规字〔2023〕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6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2023年7月26日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由市金融局管理拨付的实体经济组织融资扶持资金。

  第三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获批准增设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子项目资金,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各子项目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包括子项目资金的扶持范围、扶持标准、扶持条件、绩效目标等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四条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文件规定,遵循保障重点、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项目库管理、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加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增强财政扶持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

  第六条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只能在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中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请,项目单位不得多头申报。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市金融局是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设立申请、预算申报、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和分配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绩效自评及信息公开等工作,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通过镇街政府(或镇街业务部门)向市金融局申报的项目,各镇街政府(或镇街业务部门)负责对本镇街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绩效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前置性审核;协助开展专项资金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实事求是反映申报项目绩效目标,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规范财务审批、确保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用途等,不得违反中山市实际财政专项资金规定支出的范围,严禁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扶持对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实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扶持范围:市金融局根据每年市政府金融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并根据使用范围设立若干专项资金子项目。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子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总额内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扶持条件和标准:专项资金扶持条件和标准等在各子项目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子项目具体申报时间、申报资料和受理方式等在各子项目实施细则中明确。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同步进行。项目申报单位登录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czbt.czt.gd.gov.cn/#/home)进行注册账号、申报资金项目和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审批:

  (一)评审或审核:市金融局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或审核;

  (二)公示:根据评审或审核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或中山金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金融局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金融局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扶持:

  (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二)违反专项资金规定被限制或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同一项目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的;

  (四)不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申报单位须在项目申报时对未发生上述情况进行承诺,作为申报材料要件提交。

  第十八条 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市金融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金融局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对项目进展、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部门自评,加强对专项资金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完善内控机制,防范管理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审计、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佐证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中山市金融工作局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金〔2020〕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