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3年第15期(总第134期) >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文号:中山科发〔2023〕140号、中山科规字〔2023〕9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31日

  

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行为负面清单(试行)

  
       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规范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行为,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规定,及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2号),特制定本清单。

  一、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清单如下:

  (一)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二)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三)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人力资源成本费(工资性支出、劳务支出、专家咨询支出)。

  (四)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有价消费券。

  (七)不得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以会议等形式进行旅游、接待、考察等活动。

  (八)不得利用科研项目经费开展娱乐活动。

  (九)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十)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一)不得直接或变相对外出借资金、提供担保等。

  (十二)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十三)不得列支基建费(实验室建设、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除外)。

  (十四)同一支出事项不得重复列支。

  (十五)不得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支付费用(执行期内发生的与项目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尚未支付、且需在基准日后支付及结题验收所需的审计报告等费用除外)。

  (十六)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二、本清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