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4-2026年中山市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8日
2024-2026年中山市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水产养殖业发展为目标,积极开展天气指数特色险种工作,探索水产养殖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不断增强水产养殖业抗风险能力和安全生产保障水平,稳定增加水产养殖户(企业)收入,促进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市场运作。与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三)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得强迫、限制其参加保险。结合实际探索符合不同地区特点的水产养殖保险经营模式,充分调动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四)协同推进。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既充分发挥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工作。
三、实施范围
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
四、实施期限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五、具体内容
(一)投保条件
在实施范围内从事本方案支持品种养殖产业所有农户、企业、养殖场、合作社、镇(街)村等农林经营者。其中,养殖场所应不在禁养、行蓄洪区范围内;养殖品种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
注:本方案中市级财政补贴的水产养殖保险品种与《中山市农业保险险种实施目录(2024-2026年)》(中农农函〔2024〕14号)中市级财政补贴的“水产养殖(含淡水、咸淡水)”保险品种不可同时购买。
(二)片区划分
为保证赔付更加精准,依据灾害风险和历史赔付划分为A、B两个片区,具体片区划分见表1。
表1 中山市片区划分情况
(三)保险周期、灾害周期和保险责任
1. 保险周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在强降雨、高温、低温、台风预警发布后至预警结束前不得办理投保,预警信息以中山市气象局发布的为准。
2. 灾害周期。保险事故发生后15天视为一个灾害周期(高温灾害因子除外),例如:X月1日20:00时-X月2日20:00时之间某镇街发生某灾害,15天的灾害起止时间为:X月1日20:00时起-X月16日20:00时止。一个灾害周期内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一个保险周期累计赔偿不能超过保额。
3.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述灾害造成保险事故触发,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条款负责赔偿。强降雨、高温、低温为主险保险责任,主险责任因子可以单独购买;台风、停电为附加险保险责任,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的情况下方能增加。
(1)强降雨:连续两日累计降雨量≥190毫米或单日降雨量≥130毫米。保险标的所在区域遭受强降雨侵袭,以连续两日累计降雨量≥190毫米或单日降雨量≥130毫米作为标的受灾因子,当受灾因子达到或超过标的受灾临界值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强降雨的计算和发布以保险标的所在镇街主要气象自动站(中山市气象部门设置的)20:00时-20:00时数据为准。
(2)高温:日最高温度≥37℃的持续天数≥5天。保险标的所在区域遭受高温天气侵袭,以日最高温度≥37℃的持续天数≥5天作为标的受灾因子,当受灾因子达到或超过标的受灾临界值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低温:日最低温度≤5℃。保险标的所在区域遭受低温天气侵袭,以单日最低温度≤5℃作为标的受灾因子,当受灾因子达到或超过标的受灾临界值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台风:日极大风速≥13级(≥37米/秒)。保险标的所在区域遭受台风侵袭,以单日极大风速≥13级作为标的受灾因子,当受灾因子达到或超过标的受灾临界值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停电:连续停电时长>4小时。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因自然灾害原因造成外部电网停电,以连续停电时长作为标的受灾因子,当受灾因子达到或超过标的受灾临界值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品种、保险金额和费率
投保人根据投保标的品种,按照表2所列标准进行投保。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实际养殖亩数计收,各品种保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物化成本的100%。
表2 水产种类、保额、费率
总保险费(元)=∑每种因子保险费(元)
每种因子保险费(元)=每种因子保险金额(元/亩)×每种因子保险费率×保险面积(亩)
(五)保费及补贴
保费由参保者和政府财政共同承担,财政补贴保费的60%(市级36%,镇级24%),参保者承担保费的40%。
(六)保险赔偿标准
1. 赔偿计算。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总赔偿金额(元)=∑每种因子赔偿金额(元)
每种因子赔偿金额(元)=每种因子保险金额(元/亩)×不同灾害等级赔偿比例×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存塘比例×保险面积(亩)。
鱼类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起保日期90天以内(含90天),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25%;起保日期90天-160天(含160天)以内,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50%;起保日期160天-240天(含240天)以内,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75%;起保日期240天以上,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100%。
南美白对虾和澳洲淡水龙虾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
(1)起保日期30天以内(含30天),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30%;起保日期30天-60天(含60天)以内,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60%;起保日期60天-120天(含120天)以内,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100%。
(2)起保日期120天-150天(含150天)以内,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30%;起保日期150天-180天(含180天)以内,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60%;起保日期180天-240天(含240天)以内,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100%。
(3)起保日期240天-270天(含270天)以内,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30%;起保日期270天-300天(含300天)以内,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60%;起保日期300天至保险期限结束,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100%。
罗氏沼虾和斑节对虾等其它虾类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
(1)起保日期45天以内(含45天),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30%;起保日期45天-100天(含100天)以内,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60%;起保日期100天-180天(含180天)以内,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100%。
(2)起保日期180天-225天(含225天)以内,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30%;起保日期225天-280天(含280天)以内,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60%;起保日期280天至保险期限结束,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100%。
存塘比例:存塘50%(含50%)以内对应的赔偿比例为50%;存塘50%以上对应的赔偿比例为100%;存塘比例为零则不赔付。存塘情况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水产养殖生产日志》所记录的数据为依据;如无《水产养殖生产日志》或记录数据不完整、不真实,则按存塘50%的标准来计算。
存塘比例=出险时每亩鱼塘保险水产总数量/投保时每亩鱼塘保险水产年计划养殖数量。
虾类养殖周期为一年多造,虾类存塘比例=出险时每亩鱼塘保险水产总数量/投保时每亩鱼塘保险水产每造(每批)计划养殖数量。
2. 各灾害等级赔偿比例
(1)强降雨赔偿标准。以镇街为统一监测和计算赔偿金额的区域。若某镇街气象自动站监测到连续两日累计降雨量达到190毫米及以上或单日降雨量达到130毫米及以上时,则启动该镇街的保险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详见表3(15天视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多次达到起赔点的,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强降雨周期,被保险人可多次获赔,但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表3 强降雨赔偿标准及赔偿比例
(2)高温赔偿标准。水产养殖高温灾害以镇街为统一监测和计算赔偿金额的区域。若保险标的所处区域的镇街气象自动站监测到日最高温度≥37℃且持续天数达到5天及以上,则启动该镇街的保险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详见表4。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高温灾害周期,被保险人可多次获赔,但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表4 高温赔偿标准及赔偿比例
(3)低温赔偿标准。以镇街为统一监测和计算赔偿金额的区域。若某镇街气象自动站监测到单日最低气温≤5℃(最低气温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字)时,则启动该镇街的保险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详见表5(15天视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多次达到起赔点的,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低温灾害周期,被保险人可多次获赔,但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表5 低温赔偿标准及赔偿比例
(4)台风赔偿标准。以镇街为统一监测和计算赔偿金额的区域。中山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预警后,某镇街气象自动站监测到日极大风速(一日内的最大瞬时风)达到13级及以上时,则启动该镇街的保险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详见表6(15天视为一个台风周期,一个周期内多次达到起赔点的,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台风周期,被保险人可多次获赔,但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表6 台风赔偿标准及赔偿比例
(5)停电赔偿标准。若某地区由于自然灾害原因造成外部电网停电,且连续停电时长大于4小时,则启动该地区的保险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详见表7(15天视为一个停电灾害周期,一个周期内连续多次达到起赔点的,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停电灾害周期,被保险人可多次获赔,但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停电时长以供电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表7 停电赔偿标准及赔偿比例
3. 气象数据。台风、强降雨、高温、低温计算和发布以保险标的所在镇街保险约定的气象自动站(中山市气象部门设置的)主站点20:00时-20:00时数据为准。
投保人可以从标的所在镇街的2个站点(中山市有效观测站点列表)中自主选择一个站点作为主站点,另一个站点则作为备用站点,主站点、备用站点须在保单特别约定中载明。同一保险周期内不得随意更改主站点、备用站点。如果该主站点气象自动站仪器出现故障,则选取同镇街另一个备用气象自动站数据。若同镇街2个气象自动站均出现故障(中山气象部门确认),则以中山气象国家站(站号:59485)数据为准。为避免争议,投保人须与承保机构签订主站点、备用站点协议。
基于站点建设环境、数据环境,按照一个镇两个站点的原则确定有效站点,供保险赔付使用。见表8。
表8 中山市有效观测站点列表
(七)承保机构
由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按相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承保机构。市农业农村局对承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上半年会同相关部门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奖罚制度。对考核结果好的承保机构,可以适当增加其承保区域和业务;对考核不合格的承保机构,或减少其承保区域和业务,或取消其政策性天气指数保险承保资格,由考核等级好的保险机构接手其承保区域业务。具体考核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步骤
(一)承保流程
1. 保险公司负责进行条款制定、单证设计、系统开发等前期工作。
2. 农户可单独投保,也可由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投保。
3. 保险公司做好参保养殖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做好参保养殖户承保信息公示及编制保单工作。
(二)理赔流程
1. 报案报损:保险受灾后,被保险人先向保险机构或当地协保员/协保机构报案,协保机构登记后汇总报保险机构指定联系人。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受灾种类、受灾时间、受灾地号、受灾面积、预计损失程度及施救措施等。
2. 定损理赔:采用天气指数定损方式的,发生自然灾害(台风、强降雨、高温、低温等)后,保险公司以气象部门出具的相应灾害报告为依据,根据对应的赔偿标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备注:承保机构承保、理赔等保险流程,须按照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风险控制
承保机构应积极做好政策性保险的再保险工作,实现风险的分散、可控。
七、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拨付
市、镇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各保险经办机构汇总保险承保情况,编制市级财政保费补贴申请,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按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各镇街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可以参照市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实行。为便于年终结算,第四季度保费补贴资金于下年度第一季度拨付。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八、各有关方面职责
(一)承保机构
1. 加强业务宣传,认真向水产养殖生产者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2. 严格承保条件,核实投保数量和投保价值。依据保险条款开展理赔工作,对保险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及时支付保险赔款,协助农户尽早恢复生产。
3.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包括聘请专家,通过多种形式为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提供防灾防损培训,普及天气指数保险知识,督促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
4. 建立健全承保、理赔服务、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天气指数保险业务相关的各项制度、细则及风险管控措施。
5. 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依据相关规定向市农业、财政、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天气指数保险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二)农业农村部门
1.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天气指数保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2. 与承保机构共同负责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的宣传推动,扩大政策性天气指数保险的覆盖面。
3. 及时了解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情况,掌握天气指数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督促指导,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4. 组织有关部门对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的承保理赔、勘察定损、保险标的日常管理提供必要支持;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的调查研究,根据水产养殖科学发展需要和群众诉求,提出完善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财政部门
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补贴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本级天气指数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等相关职责。
(四)金融监管部门
1.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天气指数保险监管体系。加强对天气指数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强化风险防范,督促承保机构提高服务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承保机构恶性价格竞争、中途退出承保等情况,切实维护天气指数保险工作有序开展。
2. 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经营管理的监管,确保承保与理赔等工作依法依规落实到位。
(五)气象部门
1. 做好各镇、各区域的气象观测站的维护工作,保证其正常运作。
2. 负责气象实况数据的监测和统计。
3. 准确提供有关气象数据,为我市政策性天气指数保险工作提供定损理赔依据。
4. 依据天气指数赔付标准出具灾害报告。
(六)供电部门
主要负责提供政策性天气指数保险的理赔相关停电数据证明或报告,配合市农业农村部门、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理赔工作。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市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工作机制。市农业农村局为主管单位,市财政、金融监管、气象、供电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不定期召开会议研讨推进保险的工作措施,完善政策,落实分工责任。建立工作评价和奖惩机制,加强对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承保机构工作的考核。
(二)加强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政府相关部门、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户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投保。加强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业务培训,提高协保体系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
十、其他
本方案在试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并经论证后进行修改完善。
为做好承保工作衔接,本方案的承保机构遴选完成之前,可由原承保机构参照本方案实施,避免脱保。
本方案由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