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山市民政局
2024年7月31日
中山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养评估工作,加强收养登记管理,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内地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细则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收养评估,是指市民政局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收养能力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等。融合情况评估内容包括以下情况:对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处和情感交融情况,收养申请人履行临时抚育照料职责情况和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意愿等。
第四条 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五条 开展收养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民政局年度预算。
第二章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第六条 市民政局进行收养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正式聘用人员担任评估人员开展评估活动。
第七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受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专业背景;
(二)具有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律师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
(三)从事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类案件侦查、公诉、审判工作2年以上;
(四)从事社会调查或者评估、婚姻家庭类事务调解工作2年以上;
(五)从事其他与婚姻、家庭或儿童相关行业2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九条 收养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人员离岗等原因无法继续参与评估的,应当选派其他具备条件的评估人员替补参与评估,已开展的收养评估工作继续有效。
第十条 评估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送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评估流程与方式
第十一条 按照“应送尽送、应送早送”的原则,市儿童福利院应当及时评估院内集中供养孤弃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发育情况,形成可送养未成年人名单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当及时将可送养的未成年人信息录入广东省收养登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同时通过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可送养未成年人信息。公告期为3个月。
符合送养条件的生父母、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需要市民政局帮助匹配收养家庭的,信息公开方式、范围应征得生父母、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信息公开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前提下进行,内容包括:可送养未成年人的来源、性别、年龄、已知病史和缺陷、性格表现、语言能力、受教育情况、对收养人期望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收养申请人通过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公告了解可送养未成年人基本信息,选定意向被收养人,如实规范填写《中山市参加待送养未成年人家庭匹配和收养评估申请表》(附件1),按市民政局指定方式进行申报。
市儿童福利院作为送养人的,可送养未成年人和收养申请人的比例达到1 : 10或3个月公告期满后不再接受申报。
第十三条 收养评估流程包含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复核评估。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向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评估通知书》(附件2),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市民政局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出《开展收养评估通知书》(附件3)。
收养评估开始时,可送养未成年人为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的,市民政局在中山日报、部门网站发布为期60天的《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附件4)。
第十五条 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收养评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方提交相关材料,并填报《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附件5)、《收养申请人授权委托书》(附件6)、《收养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附件7)等,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申请人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需要,可以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心理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以及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一)面谈。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对象为收养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二)查阅资料。通过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查阅收养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根据收养申请人的授权,与收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乡镇或街道以及银行等部门函调核查收养申请人的子女、婚姻、财产、犯罪记录和个人征信记录等情况。
(三)实地走访。前往收养申请人家庭住所地查看居住环境,走访相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征求收养申请人亲属、朋友、同事、邻里等相关人员意见。
(四)心理测评。收养申请人应到二甲以上医院精神科或心理科等科室进行性格、心理、精神及智力等专业测评,或者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专业测评,对其是否适宜收养作出评估。
评估人员在向相关个人或者单位调查征询、了解情况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制作《收养评估报告》(附件8),提交市民政局。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收养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等;附件部分包括记载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参与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
受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交收养评估报告后,市民政局应当对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对收养评估报告未反映或者存疑的情况,可以要求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补充。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对收养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收养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评估。
第四章 收养能力评估
第十九条 收养能力评估由评估人员采用指标客观评分,填写《收养能力评分表》(附件9),评估指标共设十一类36项,总分值110分。评估分值达到66分为合格,不满66分为不合格。另附5项加分项,加分最高合计33分。
《收养能力评分表》只运用于收养登记前的评估,不作他用,有效期为6个月,期间家庭状况有重大变故的,需重新评估。
第二十条 评估人员应当依据下列指标,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调查、评估:
(一)收养动机:收养申请人能够从“儿童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对收养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充分掌握,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充分心理准备,积极配合开展收养评估工作。
(二)年龄:收养申请人须年满三十周岁。夫妻共同收养的,以年轻一方的年龄计算。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此限制。
(三)健康状况: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良好,未患有在医学上不适合收养未成年人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无影响抚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
(四)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婚姻和谐、家庭关系和睦,对家庭有较强责任感;再婚的收养申请人对现在婚姻的态度及离婚的主要原因;单身收养申请人应对家庭有较强责任感,收养子女的意愿获得与其共同生活或直系亲属的明确支持。
(五)道德品行:结合违法犯罪记录及个人信用信息提示等综合考量,收养申请人应当道德品质良好、行为端正、遵纪守法,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六)经济状况:收养申请人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水平以上。无固定职业者,应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无不良负债。
(七)受教育程度:收养申请人需具备一定文化教育能力,具备抚育未成年人的基本常识和能力。
(八)住房条件:收养申请人应当拥有固定住所,且人均居住面积原则上不低于申请人居住地人均住宅面积水平。
(九)子女情况:收养申请人子女情况,包括收养申请人子女的数量、年龄、性别、身体健康程度、居住状况、心理健康状况等。
(十)子女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意见:收养申请人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纳被收养人成为家庭中的一员。
(十一)邻里关系:收养申请人与邻里之间关系良好,相处和睦,不存在矛盾冲突。
(十二)社区环境:周边环境配套完善,社区治安良好,具有较为成熟的教育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公共服务设施等。
(十三)抚育计划:收养申请人具备一定的养育知识,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对被收养人有明确的抚育计划。内容包括抚育开支计划,有关教育、个人才能培养的长短期安排,主要生活照料人的安排及抚育能力的情况,以及当收养申请人出现特殊情况无法照顾被收养人时对被收养人的监护安排等。抚育计划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监护人监护职责。
第二十一条 收养评估期间,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民政局报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五)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
(七)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八)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的;
(九)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评估人员完成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能力评估的,应当提出收养能力评估是否合格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派出不少于3名熟悉收养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工作人员组成审查小组,对收养能力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将《收养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附件10)反馈收养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成立中山市民政局收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可送养未成年人和收养申请人匹配融合方案,作出融合决定。
审查小组匹配组内评估分值最高的收养申请人,结合寄养、8周岁以上可送养未成年人意愿等优先情形,提出匹配融合建议,交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根据收养能力评估结果,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审核匹配融合建议,作出融合决定。
第五章 融合情况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局通过部门网站公告融合决定,并通知融合的收养申请人与送养人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生活照料协议》(附件11),安排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期不少于30日,确有必要延长的,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续签,总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融合不成功的,可根据收养能力评估的评分分值顺序安排组内其他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前者的融合期不计入本次评估期限。
第二十六条 融合期间,评估人员依据下列情况,对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评估:
(一)为被收养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情况;
(二)为被收养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照顾的情况;
(三)教育和引导被收养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的情况;
(四)预防和制止被收养人沉迷网络、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情况;
(五)其他家庭成员对其履行监护责任的看法与支持情况;
(六)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保障被收养人受教育权的情况;
(七)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决定时,尊重被收养人意见的情况;
(八)有无疏于照看、忽视、胁迫、拐卖、凌辱未成年人,及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残疾未成年人等行为;
(九)有无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融合期间,评估人员应当采取实地走访、听取收养关系当事人反馈、邻里访谈等方式,对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融合情况调查报告》(附件12)。
送养人应当积极配合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
在融合情况评估阶段,对于8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征得其同意;对于未满8周岁的被收养人,应根据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听取并尊重其意见。
第二十八条 融合期间,评估人员发现收养申请人存在不履行临时抚育照料义务或其他不利于被收养人等情形的,应当于第一时间向市民政局报告,结束融合;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章 收养后回访
第二十九条 送养人请求市民政局进行收养后回访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与收养人协商,收养人同意的,应当签署《收养后回访协议书》(附件13)。在完成收养登记手续6个月内,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收养人进行不少于2次跟踪回访,了解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出具《收养后回访报告》(附件14),提交市民政局备案存档,送养人可以向市民政局了解回访情况。
第三十条 回访小组在回访时,如果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或收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不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应当及时通知送养人和市民政局。送养人和市民政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民政局应当对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收养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但收养登记尚未办结的,应当终止收养登记;已办结的撤销收养登记。
第三十三条 评估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和委托协议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因弄虚作假影响收养评估工作的,或者因违规操作、敲诈勒索、隐瞒实情等行为严重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公平的,或者有泄露信息和个人隐私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收养评估报告的,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的“不少于”“不超过”“内”“以内”“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解释,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中山市参加待送养未成年人家庭匹配和收养评估申请表
2. 收养评估通知书
3. 开展收养评估通知书
4. 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5. 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
6. 收养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7. 收养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
8. 收养评估报告
9. 收养能力评分表
10. 收养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
11. 融合期间委托生活照料协议
12. 融合情况调查报告
13. 收养后回访协议书
14. 收养后回访报告
附件1
中山市参加待送养未成年人家庭匹配和收养评估申请表
注:此表仅用于申请收养中山市儿童福利院集中抚养的孤弃儿童、打拐解救儿童,以及委托中山市民政局帮助匹配收养家庭的儿童。
附件2
编号:
收养评估通知书
收养申请人(男) 身份证号:
收养申请人(女) 身份证号:
请收养申请人收到此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查验材料到
(收养登记机关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并当场填报《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收养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收养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等,收养申请人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同时,评估方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的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收养申请人需提供查验材料有:
1. 收养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现役军人提供师(旅)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证明及军人证件);
2. 收养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单身无需提供);
3. 收养申请人就业情况(工作证/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社保缴纳情况等);
4. 收养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
5. 收养申请人房屋产权证等信息资料;
6. 收养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7. 收养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报告;
8. 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六个月内的常规体检报告;
9. 其他相关材料。
中山市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开展收养评估通知书
第三方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为进一步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评估办法(试行)》《广东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等要求,中国公民在本地区申请收养子女,应当进行收养评估。请第三方机构收到此通知书后,与收养申请人(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收养申请人(女):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取得联系,协商确定《收养申请人授权委托书》签订时间及地点,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中山市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年 月 日 时在 (何地)捡拾男(女)性弃婴(弃儿)一名,(姓名 ),出生日期(或者估计年龄) ,身体 (健康或者残疾特征),随身携带物品有 。
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与中山市民政局联系,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街道兴中道10号。即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孩子将被依法安置。
中山市民政局
年 月 日
附件5
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
本人 ,男,身份证号码:
本人 ,女,身份证号码:
已有子女 名(其中包括:亲生子女 名;养子女 名;继子女 名)。本家庭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约为 万元,家庭收入约为 万元/年,负债约 万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平台,家庭成员个人信用信息提示的内容为 。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不存在以下七种情形:
1. 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
2. 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
3. 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4. 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5. 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6. 患有不适合收养未成年人的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
7. 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
以上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愿意积极配合收养评估机构调查核实上述情况。
收养申请人签名(男):
收养申请人签名(女):
年 月 日
附件6
收养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为配合开展收养评估,特授权 (收养登记机关/第三方评估机构名称)评估人员 (姓名及身份证号),本人确认上述评估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应当回避的情形,代表本人就如下情况进行核实查阅。
1. 婚姻状况。
2. 子女情况。
3. 健康状况。
4. 工作单位及任职情况。
5. 受教育情况。
6.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7. 本人住房、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
8. 个人征信状况。
本授权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
特此声明。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单位(盖章):
附件7
收养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本人声明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收养申请人签名(男):
收养申请人签名(女):
年 月 日
附件8
编号:
收养评估报告
收养申请人: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评估机构名称
(评估小组):
出具日期:
中山市民政局印制
注: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处由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评估机构盖章”处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收养评估小组工作情况
附件9
收养能力评分表
收养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收养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说明:
1. 所有评分项目中,凡是以个人为单位评分,除有说明外,如收养申请人为夫妻双方的,以两人得分的平均值为此项得分;单人收养的,以本人得分计算。
2.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如无其他共同居住生活家庭成员,自然得分。
3. 收养评估机构(单位)在评估时,不能仅依据交谈获得表面回答作为评分依据,应更侧重书面材料和走访调查及专业知识综合分析。
4. 评估指标共设十一类36项,总分值110分(另附5项加分项),评估分值达到66分为合格,不满66分为不合格。
5. 《收养能力评分表》有效期6个月,期间家庭状况有重大变故的,需重新评估。
6. 《收养能力评分表》只运用于当前收养登记前的评估,不作他用。
附件10
收养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
、 :
你(们)于 年 月至 年 月参加我局组织的收养能力评估,收养能力评定分数为 ,现予以告知。
中山市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
注:
1. 收养能力评估总分值110分(另附5项加分项),66分以上的为收养能力评估合格;
2. 本通知一式两份,收养申请人一份,收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附件11
融合期间委托生活照料协议
甲方(送养人): (男),身份证号码
(女),身份证号码
(或者送养机构)
乙方(收养申请人): (男),身份证号码
(女),身份证号码
丙方(被收养人): ( ),身份证号码
为促使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相互融合,甲方在收养登记前将其养育的 (姓名),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日期),委托乙方在融合期间照料其生活。融合期为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应将丙方基本养育情况告知乙方,包括丙方健康状况、作息时间、饮食习惯、性格情绪、兴趣爱好、言语表达特点等。
二、融合期间,乙方要精心照料好丙方的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确保其人身安全,防止其走失或受到人身意外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如遇丙方走失、受到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或其他重大情况时,要立即通知甲方,与甲方一同处理解决。
三、融合期间,乙方收养意愿发生改变,或乙方与丙方确实难以融合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协商解除委托生活照料协议,并将丙方交还甲方。
四、融合期间,乙方必须接受并配合对其开展融合期情况调查评估。
五、融合期间,丙方生活照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融合期间,甲方送养意愿发生改变,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丙方拒绝乙方照料,或乙方照料不周、对丙方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甲方或收养登记机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要求乙方将丙方及时交还甲方。
七、融合期间,因乙方过失或故意导致丙方受到伤害或死亡的,乙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收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签名(单位加盖章):
乙方(男)签名:
(女)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2
融合情况调查报告
注:第三方机构开展融合调查的,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处由第三方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机构公章。
附件13
收养后回访协议书
甲方(评估小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
乙方:(收养人): (男),身份证号码
(女),身份证号码
为保证乙方收养 (被收养人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码)后,能够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受教育条件,永远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乙方自愿接受甲方进行收养后回访,配合甲方了解被收养人生活、受教育和与乙方共同生活情况。
回访时间、次数、地点、方式、送养人是否参加及其他问题约定如下:
甲方签名(单位加盖章):
乙方(男)签名: (女)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4
收养后回访报告
注: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收养后回访的,“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处由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评估机构盖章”处加盖评估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