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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意见(已废止)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3年09月09日

(已废止)

中府[2003]121号,2003年9月9日颁布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总结三年来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称市直单位)以及各镇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总体目标:按照公共财政的总体要求,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市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体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覆盖面,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我市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理分工、相互制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分开、采购代理机构与项目采购部门分开;
(二)兼顾效益与效率。合理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三)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工作程序,规范采购行为,健全监督机制;
(四)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二、管理与组织实施
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部门组织实施。各镇区、各部门要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的管理,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按照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制订具体执行计划;落实专职人员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采购,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监督。
(一)政府采购管理。
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和各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制定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全市政府采购工作专项检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和协调。
市财政部门是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制定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根据省政府授权,拟定、公布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登记备案;负责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按法律规定权限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指导各镇区的政府采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
各镇区财政部门应履行对本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根据工作需要设专人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能为:制定本地区政府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地区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负责监督各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管理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
(二)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 
市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购买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达到一定金额的,应当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下实行集中采购。
我市暂不专门设立市政府采购中心,引进2-3家具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并在我市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项目中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的大宗采购,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小额零星的采购业务可继续采用协议供货制度或其他采购方式来实施。
各镇区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通过市财政部门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也可以自行成立采购机构(如采购小组)在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实施。
(三)各部门自行采购的组织实施。
市直单位、各镇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可以由各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通过市财政部门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市直单位、各镇区的集中采购活动要按有关法律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其中采购货物和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报市财政部门批准。用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市直各单位、各镇区要按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权限汇总上报市财政部门、镇区财政部门审核。
(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市直各单位、各镇区依据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按采购项目和资金,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具体实施计划(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数量、资金来源、实施时间等),报送财政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单项或汇总各单位同类品目,确认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下达各单位执行。
(三)组织采购。
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应提前一个月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清单,实施集中采购。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使用要求、配送单位名单和交货时间等。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报送的采购清单,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布招标信息,在符合规定的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按程序进行评标、签订合同。
(四)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报市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需要时应邀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质检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参加验收。
(五)支付采购资金。
根据我市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合同约定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现行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五、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当事人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法律规定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规行为等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结果。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市直单位和各镇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市直各单位和各镇区应加强本单位本镇区规章制度建设和工作队伍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度、人员轮岗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大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力度。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项目,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可操作性,扩大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规模。
(二)积极做好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加强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要建立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和报表报送制度,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及装修标准,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备标准、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