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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山市集会游行示威走访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年08月18日

    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决定修改《中山市集会游行示威走访若干规定》(中府[1999]60号)和《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户口整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00]74号)等两个政策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关于《中山市集会游行示威走访若干规定》的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走访人不遵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或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将其带回。”
   二、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户口整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修改
   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对露宿街头、桥洞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中山市集会游行示威走访若干规定》、《关于户口整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本通知作修改并予以重新印发。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