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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法制局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08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法制局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科学民主审查机制,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山市法制局负责面向社会聘请专家,组成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论证工作。
  第三条 凡涉及我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法制局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在报送给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中应有专家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组由行政、经济贸易、金融、城建、环保、文化教育、法律、科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操守,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愿意承担咨询工作。
  市法制局主要从中山市内专业人士中聘请专家咨询组成员,也可聘请少数市外专家,被聘请人员统一由市政府颁发聘书。专家咨询组成员聘期3年,市法制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解聘。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咨询委员的状况,重新调整或续聘。
  第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活动以召开专家咨询会、座谈会或书面提出咨询意见的形式进行。以召开会议形式咨询专家意见的,在会议召开前3天,市法制局应将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送交专家咨询组成员。专家咨询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专家咨询会议的,应当提前2天通知市法制局。
  专家咨询论证结束后,应将咨询论证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适时向有关专家反馈咨询论证意见处理情况。
  第六条 专家咨询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出席专家咨询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要求市法制局提供或通过市法制局调阅相关资料;
  (三)专家咨询会议或接受市法制局委托办理的事项,可以按规定取得劳动津贴。
  第七条 专家咨询组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二)不得以专家咨询组成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三)保守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或他人的商业秘密;
  (四)非经市法制局同意不得对外透露专家咨询组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咨询意见、讨论内容、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组成员所在单位应鼓励支持其参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参与咨询论证工作。
  第九条 实行专家咨询意见成果奖励制度,凡多次对有关全市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提出重要咨询论证意见或调研成果并被采纳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专项经费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5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