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住房补贴起点时间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4年02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十一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对《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试行)》(中府办[1997]124号)中关于领取住房补贴的起点时间作出调整修改,取消原领取住房补贴需在本市工作满五年的规定,凡符合领取住房补贴的干部职工,在参加工作的次月起即可申领住房补贴。为明确有关事项,特作如下通知:
  一、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符合领取住房补贴的干部职工,从参加工作次月起即可按职级标准逐月领取住房补贴至十五年,头五年的补贴额不计递增。
  二、200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工作未满五年并符合领取住房补贴的干部职工,在本通知发布后,即可申领住房补贴,并按其在本市工作的实际年限(以满一年为计算单位)一次性领取最多五年的住房补贴,一次性领取的住房补贴不计递增,余下年份的住房补贴按原规定逐月领取。
  三、有关具体事项请迳与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