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劳动保障分局(所):
为加强失业保险管理服务,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完善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和《就业登记规定》(劳部发[1995]35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决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版《广东省中山市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证》的发放和管理
㈠各劳动保障分局(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的发放办理。《失业证》统一由市劳动保障局印制,市劳动保障局对外业务办理窗口负责发放。
㈡城镇失业人员申领《失业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应届毕业证书(新生劳动力);
2、街道或居委会出具无业证明(无业人员);
3、本人半寸标准彩色相片一张;
4、本人身份证;
5、本市城镇户口本;
6、曾就业的失业人员,同时提供原就业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劳动争议处理裁决书。
㈢《失业证》须统一送市劳动保障局对外业务办理窗口加盖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钢印。各劳动保障分局(所)每月定期将发放《失业证》资料造册交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存档备案。
㈣对遗失《失业证》后申请补发的失业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条第㈡款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和材料,各所在地劳动保障分局(所)在审核后应即时办理补发,并须在《失业证》的发证日期栏加注“补发”字样。
二、关于《失业证》的使用
㈠新版《失业证》代替原版《失业证》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原印发的《中山市失业保险待遇证》,实行两证合一。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凭《失业证》申领失业保险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失业证》核实其失业日期、失业原因、就业单位与参保资料、失业保险参保期限是否相符后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由外地转入的,根据失业保险金转移资料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并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情况和失业人员报到情况记录在《失业证》上。
㈡对属曾就业的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需由原就业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在《失业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情况”栏处注明合同日期、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根据单位出具证明),填写经办日期并加盖经办人印章,同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㈢再次失业的人员,持已领取的《失业证》到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履行登记手续及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事宜。
三、关于有关问题的说明
㈠统一启用新版《失业证》后,各劳动保障分局(所)不再使用不粘胶贴纸进行打印,有关打印程序由市局统一编程设计及安装(其中属基金局部分由基金局负责编程设计),打印设备由各单位自行配置。
㈡统一启用新版《失业证》后,对遗失后补办的《失业证》,在劳动保障系统电脑网络有关资料未实现完全共享之前,各单位要分别对遗失的《失业证》的原有记录资料进行补录(其中:签订续订劳动合同情况、就业情况、技能培训情况由各分局(所)负责;申领失业保险审核情况、失业人员报到记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况由基金局养老失业科负责;享受就业扶持金情况由市局就业培训科负责)。如遗失的《失业证》无原有记录资料的,各单位须加以注明并签章。否则,市局对外业务办理窗口不予加盖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钢印。
㈢统一启用新版《失业证》后,原已发放使用的旧版《失业证》仍可继续使用(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继续使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原印发的《失业保险待遇证》),待其本人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或由就业转为失业进行失业登记时,再换用新版《失业证》。
㈣统一启用新版《失业证》后,属非本市户籍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仍使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原印发的《失业保险待遇证》,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和核发待遇。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