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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的意见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24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向“低保、特困”患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开展济困助医活动。济困助医活动实行户籍属地镇区负责。特困人员到户籍属地镇区医院就诊的,享受济困助医优惠。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负责收治全市各镇区转送的重病特困患者,转送特困重病患者要有转院证明。市埠湖医院负责特困人员精神病患者的门诊和住院接诊工作。
(一)济困助医范围。凡有本市常住户口、户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省民政厅、财政厅颁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为准)的城乡居民均属济困助医对象。济困助医减免的诊疗项目及药品范围参照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制订的诊疗项目及药品范围执行。
(二)济困助医标准。
1、特困户病人就诊费用(含门诊、住院以及各种诊断检查、药品费用)在50元以下的全部减免,50元以上的减免50%,5000元以上的通过其他救助途径解决。
2、五保户、烈属、残疾人员由镇区医院会同镇区民政部门核实后发放优惠诊病卡。在本镇区医院门诊就诊免收挂号费、出诊费、诊金,检查费、治疗费减免50%;住院免收诊金、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减免50%。
3、济困助医对象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医药费用先按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结算,不足部分按济困助医标准结算。镇区济困助医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三)简化就诊流程,方便群众就医。低保、特困人员凭本人《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户、烈属、残疾人员凭本人优惠诊病卡就医即可享受济困助医待遇。各接诊医疗单位对特困、低保病人应与其他病人一视同仁,为其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服务,诊治完毕后将减免金额计入市卫生局统一印发的“中山市济困助医登记册”。
(四)各医院济困助医减免的费用,在药品收支结余中列支。个别确有困难的医院,其减免金额可在市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二、实行军人、烈属、残疾人员诊疗优先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拥军优属、残疾人士优先窗口,提供优先医疗服务。
三、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鼓励社会志愿者以及慈善组织机构积极参与社会医疗救助,多方筹集医疗救助资金,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协调,为特困人群提供帮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一)各医疗机构要建立控制医药费用层级负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药品、门诊、住院等各项费用控制指标,严格实行门诊和住院收费“一日清单制”和收费价格公示制。
(三)各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务人员服务和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建立诚信服务的运行机制。
(四)建立健全药品使用专家评审制度,对临床治疗和用药情况进行科学评审,规范医务人员合理检查、用药,严肃查处滥检查、滥用药、乱收费等行为。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