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人的医保待遇,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人在一、二级医院住院的医保待遇
(一)调整参保人在市一级医院住院费用起付额。一级医院起付额标准由400元调整为300元;二、三级医院和市外上级医院起付额标准维持不变,分别为500元、700元和1000元。
(二)调整参保人在一、二级医院住院费用自付比例。具体为:
1、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住院费用中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起付额以上部分,在职参保人,统筹基金支付由90%调整为92%,个人自付由10%调整为8%;退休参保人,统筹基金支付由93%调整为95%,个人自付由7%调整为5%。
2、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住院费用中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起付额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由85%调整为87%,个人自付由15%调整为13%。
(三)提高参保人在一、二级医院住院的床位费支付标准。床位费支付标准由一级医院20元/天、二级医院22元/天、三级医院25元/天调整为统一执行25元/天,床位费低于25元/天,按实际支付。
二、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
将目前享受门诊费用报销待遇的8个特殊病种增加到12个,增加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征、精神分裂症等4个病种,其门诊费用年度报销限额为:
病种名称 年度报销限额(元)
在职 退休
系统性红斑狼疮 2500 3000
帕金森氏综合征 2500 3000
精神分裂症 2500 3000
再生障碍性贫血 3000 4000
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