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社会团体、市级社会团体各业务主管单位: 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民[2003]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财政局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