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就业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城乡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下简称城乡就业)再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03年起至2005年,全面建立城乡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各镇区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和全省、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统筹做好城乡各类就业群体的就业工作,重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确保全市就业长期稳定。
(一)每年新开发就业岗位5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下。
(二)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率达60%以上,其中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50%以上。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就业率达70%以上,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率达100%。
(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其介绍成功率达40%以上;让有职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普遍得到免费技能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达60%以上。
(四)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2004年年底前在省、市和各镇区劳动力市场全面实现信息联网。
二、职责任务
(一)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的责任。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就业工作责任制。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一把手为本镇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镇区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就业工作部署,认真做好本地区的城乡就业工作,认真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必须明确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就业工作职责,制订城乡就业工作计划,设立增加就业岗位的控制指标,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再就业等五项任务具体目标量化,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定期检查、通报、考核、奖惩制度,落实城乡就业责任制。每年12月底前,各镇区要将年度城乡就业工作具体目标报市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2、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在制定产业、财税、外贸、投资、城乡建设规划、民营经济、社区建设、消费等涉及全局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同时,要分析就业的影响,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调整就业结构,扶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根据本地区劳动力就业的需要制定就业岗位开发年度计划,明确开发岗位的领域、措施和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项目要测算可创造就业岗位数,作为立项的参考。明确提出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的数量,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3、加大财政保障,设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安排促进就业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劳动力市场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工作补贴。确保促进就业资金专款专用。
4、强化检查督促,确保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到位。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国家和省、市的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市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区进行检查,对落实情况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市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小组设立投诉电话,电话号码:8323349、8322853。各镇区也要设立投诉电话并上报市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加强舆论监督,做好信访工作,及时纠正政策措施不落实的现象,严防因就业问题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5、落实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2003年12月底前,按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建立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
(二)各有关部门的责任。
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经贸、财政、税务、工商、宣传、建设、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订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障关系接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安置工作。加强对有关部门落实城乡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员,要进行依法查处。
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督促镇区落实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加快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再就业的税收政策,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制定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依法落实、检查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减免各类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的情况,查处违反规定进行强制收费、乱收费的行为。
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切实开展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简化申贷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同时,认真做好城乡就业宣传工作,加强群众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推动建立市困难职工帮扶(指导)中心,切实解决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问题。
三、检查考核
市政府每年将对各镇区和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执行政策措施、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效果等。考核的量化指标,统一按上级规定的统计指标口径执行,考核结果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对考核合格的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具体考核和奖惩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订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