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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托儿所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市妇联 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0年12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托儿所的管理,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根据《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山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托儿所。
    第三条  托儿所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婴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各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市各级妇联负责辖区内托儿所的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托儿所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负责指导托儿所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托儿所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印发的《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托儿所招收对象为3岁以下婴幼儿。

    第二章  托儿所的设立
    第七条  申请开办托儿所应提交申办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包括:
    (一)办托儿所的目的;
    (二)托儿所的规模(指计划开办各年级多少班、人数);
    (三)托儿所平面布置图,建筑面积中各功能房室分布平面图(简图)、设施设备的计划配备情况;
    (四)托儿所保教人员配备数;
    (五)托儿所开办经费来源和数额;
    (六)开办人姓名、住址及履历等情况。
    第八条  开办托儿所的审批程序
    (一)中心城区范围(石岐区、东区、西区)的托儿所由市卫生局审查其卫生保健条件,符合标准的再由市妇联审批;
    (二)各镇(区)的托儿所由当地镇(区)医院审查其卫生保健条件,符合标准的,再由所在镇(区)妇联审批,并报市妇联备案。
    第九条  托儿所必须领取安全防火设施合格证等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条  托儿所变更开办人和地址、停办时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停办手续。

    第三章  组织编制及职责
    第十一条  托儿所应按婴幼儿年龄特点分班和配置保教人员,具体要求是:
    婴班托管年龄小于10个月的婴儿,小班托管年龄为11个月至18个月的幼儿,中班托管年龄为19个月至两周岁的幼儿,以上各班每班以15至18名幼儿为宜。大班托管年龄为2周岁至3周岁儿童,每班以22至25名幼儿为宜。规模较小的托儿所,可将年龄相近的婴幼儿编为混合班,分组教养。1名保教人员管理幼儿不能超过10名。
    第十二条  托儿所设所长一人,负责全面工作。所长的条件:热爱幼儿工作、有一定政治和业务水平、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教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凡收婴幼儿超过80人的托儿所,应设专职保教主任(或副所长)一人,保教主任(或副所长)应具有幼师以上学历,负责指导全所的保教工作,并与医务人员密切配合,协助所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托儿所必须根据接收婴幼儿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一)日托婴幼儿100名以下,全托婴幼儿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婴幼儿100-150名,全托婴幼儿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婴幼儿,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儿童保健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托儿所保教人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教知识培训取得上岗证。未经培训的保教人员,要报当地妇联,由市妇联安排接受培训,领取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的保教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托儿所应根据入托人数设置财会、炊事和其他工勤人员。从事托儿所工作的人员应全面体检合格持健康证方能上岗,以后每年体检一次。患有传染病、精神病者不得在托儿所工作。

    第四章  婴幼儿的卫生保健和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托儿所应根据婴幼儿的年龄、季节定出合理的生活制度认真执行,培养婴幼儿定时进食、睡眠、玩耍的良好生活习惯。
    第十七条  婴幼儿入托应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儿童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手续。
    第十八条  托儿所专(兼)职医务保健人员应做好婴幼儿的卫生保健工作。
    (一)检查婴幼儿计划免疫接种情况,督促家长按时为婴幼儿进行各种预防接种;
    (二)每天按一问二摸三看四查的步骤进行晨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要做好常见病的管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发现传染病应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防疫机构报告,并严格实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十九条  托儿所应严格实行一人一巾一杯或一用一消毒以及餐具一餐一消毒制度。
    第二十条  托儿所应建立健全儿童健康档案,婴幼儿入托体检率要达到100%,婴幼儿系统管理率达95%以上,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入保和儿童保健保偿率达95%以上。
    第二十一条  托儿所应健全各项检查登记制度。要设晨间检查记录表、婴幼儿疾病和传染病登记表、体格检查表、膳食调查记录表、意外事故登记簿等,按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存查。
    第二十二条  托儿所厨房应符合卫生要求,领取《卫生许可证》。生熟食物及盛器用具严格分开设置,食物储藏室(柜)内无变质食品。如发生食物中毒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应为婴幼儿提供合理的营养,制定适合婴幼儿的每周食谱,定期更换,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工作人员和婴幼儿伙食必须严格分开。
    第二十四条  托儿所应制订适合婴幼儿年龄及生理特点的体格锻练计划,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开展儿童"三浴"体格锻练。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应建立健全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与检查制度。室内保持空气清新、光线充足、温度适宜。工作人员做到个人卫生好、仪表整洁。
    第二十六条  托儿所应高度重视婴幼儿的安全。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对保教人员进行婴幼儿安全知识的教育,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包括防止婴幼儿砸伤、摔伤、烧伤、烫伤、用电安全、药物保管、婴幼儿接送等制度),采取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严防婴幼儿发生意外事故。

    第五章  婴幼儿的教养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托儿所保教人员要制定每学期月教养计划,对教养计划实施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定期收集资料归档。对婴幼儿教育应采用启发、诱导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不得采用简单粗暴、恐吓欺骗等违反教育原则的方法,严禁体罚及变相体罚。
    第二十八条  托儿所应尽可能准备足够的玩具、教具和
    发展各种动作的运动器械。培养婴幼儿团结、友爱、礼貌、谦让等优良品德和独立生活能力。托儿所保教人员要组织、指导婴幼儿进行适合年龄特点和有教育意义的游戏活动。

    第六章  房屋和设备的配置
    第二十九条  托儿所选择地点要环境安静、清洁、安全、不受污染、阳光充足、有绿化植物、有小儿活动的场所。托儿所的园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个幼儿3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得少于每个幼儿1.5平方米。
    第三十条  为避免传染病和保证安全,幼儿用房和职工工作及生活用房要分开。幼儿用房要设:卧室、活动室(可兼做饭厅)、盥洗室(含适合幼儿的厕所、浴室)、隔离室、厨房(配备各项消毒设施)、储藏室(储放食品、粮食)。
    第三十一条  托儿所应有足够婴幼儿使用的床(含婴儿爬床)、桌、椅、喂餐桌、围栏、盥洗器等设备。家具的尺寸要适合婴幼儿年龄特点,有助于儿童正常发育。家具、用具要坚固、平坦、圆角、易于洗刷、消毒,保证安全卫生。
    第三十二条  托儿所内的园舍、采光、照明、卫生设施、桌椅、运动器械和教学玩具,要适合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并设玩具柜、教具柜、图书柜、水杯柜,布置自然角柜等,也可一柜多用。

    第七章  家长工作和其它
    第三十三条  根据托儿所的实际,建立健全托儿所家长学校。采用各种形式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家、园联系制度。可采取家庭访问、家长座谈会、书面联系、托儿所开放参观日、接待日等形式保持与家长的日常联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妇女联合会、市卫生局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