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全过程预防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行政追究等环节,建立全过程的长效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六项制度。
(一)严格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建设单位要本着“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及时向建筑企业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严格项目立项审批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在立项审批前,必须审查建设单位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财政部门重点审查项目资金的落实和到位情况。对项目立项手续不齐备、资金不到位的,不予立项。
(三)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度。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所有招标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到位,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受理招标申请。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违者取消其工程招标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资金短缺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后续建设资金到位无望,施工单位有权按合同中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按合同承担责任。对以垫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或有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招投标工程。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对所有招投标项目实行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工作,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严格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要核验发展和改革、规划部门出具的投资计划、规划许可。凡超计划建设、未提交资金审计证明,或被查实有拖欠工程款、合同签订有垫资行为的,一律不予颁发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
(五)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从2004年1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出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署已支付工程款95%的证明文件;对2004年12月1日前已开工的项目,必须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出具建设施工单位合同履约的证明文件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凡因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或造成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严格建设过程动态监管制度。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对擅自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行为,要及时制止,责令建设单位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继续建设。
二、健全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
(一)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建筑施工特点,制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劳动报酬(包括因赶工等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条款,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建筑企业招用民工,必须按《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与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要严格履行。
(二)严格总、分包责任制度。民工工资支付要坚持“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有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对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项目经理是其直接责任人。各企业必须建立民工发放工资的监控制度,严格用工管理。
(三)严格民工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总承包企业必须将所承接工程的分包款及工人工资支付、专项资金储备情况按月分别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及建设部门报告。
(四)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执法,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要将有故意拖欠、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等不良记录的用工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大监控力度。对不按规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拖欠民工工资以及以工程纠纷为借口而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责令责任单位予以纠正,并依法从严处罚。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对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予以曝光。
三、积极推行工程风险管理防止拖欠工程款
(一)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凡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代其支付,建筑业企业也应对等向房地产企业提供担保和履约担保。
(二)积极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凡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企业付款的,由担保人负责支付。要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凡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所属民工直接支付工资,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四、建立企业信用体系信息公布制度
积极与各行业协会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实现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联网,做到资源共享。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及时兑现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建筑市场各主体的重要警示信息,对有拖欠行为和信用较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与企业评优活动、资质年检、限制其市场准入或清出建筑市场等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为及时有效处理相关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针对不同情况,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投诉举报。属施工企业与民工工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劳动仲裁部门要精简程序,提高效率,及时化解矛盾冲突,避免事态扩大。要建立值班制度,保证通讯畅通。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按照国务院、省和市的工作部署,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三年内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从源头上防范新的拖欠现象出现,维护社会稳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