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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5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行措施,大力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制度,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发展和完善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三年达标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目标是:至2000年,全市60%以上农林人口参加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农村镇区合作医疗覆盖率100%,基本建立起以合作医疗为架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民健康需求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避免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合作医疗制度,根据我市农村实际,计划分两步实现上述目标。第一步,抓点带面,积极推进。认真推广古镇、港口、沙溪等镇坚持实行合作医疗的成功经验,1998年各镇区要抓好试点并推广试点经验,扩大覆盖面。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面应占农村人口40%以上,消灭合作医疗空白镇区。第二步,稳步发展,巩固完善。从1999年到2000年,全市农村基本建成以合作医疗制度为架构的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每年增加10%,即1999年覆盖面占农村人口50%以上,2000年达60%以上。
    二、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小康和现代化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保障;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得人心、顺民意的“民心工程”。各级领导对此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农民走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道路。
    各镇区要把合作医疗建设提到议事日程,把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作为重要任务,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调查和指导,分步实现发展目标。要把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的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为了加强领导,由市设立中山市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应有专职人员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巩固与发展的日常事务。各镇区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工作机构,由分管卫生工作的镇区领导担任主任,镇区党政办、医院领导任副主任,其日常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
    农村各级卫生机构要以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为契机,深化改革,建立起优质、高效、低耗的运行机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负担。
    三、发动群众,实行形式多样的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要坚持群众自愿原则。各级领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干部、群众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决策,克服困难,引导农民增强健康投资意识,走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道路。
    合作医疗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各镇区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觉悟程度,选择适当的合作医疗形式,可以镇办、村办或镇、村联办。为了提高抗风险能力,提倡以镇村联办为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筹资,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模式。同时可根据镇区实际,推行保险医疗、统筹医疗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
    四、以个人出资为主,多渠道筹集合作医疗资金筹资是合作医疗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各镇区要突破难点,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适度的原则,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支持,多方筹集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交纳的合作医疗保险金是合作医疗基金的主要来源,交纳的数额和办法由各镇区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经村民会议讨论、协商确定,列入当地合作医疗章程,实行民主管理。根据我市实际,个人筹资额原则上为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1.5?2%。
    各镇、村集体的投入是合作医疗基金的组成部分,它起着补充投入和导向扶持的作用。镇区统筹、村提留公益金中应有一定数额用于合作医疗,乡镇企业和村集体经济也要支持农村卫生工作与合作医疗,具体筹资办法和比例由镇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各级财政对辖区内经济落后而实行合作医疗有一定困难的镇、村要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扶持,今后每年投入一定的扶持资金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合作医疗的补偿范围要科学测算,量力而行,以筹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要根据合作医疗运行的各个环节,制订和落实相应的制度,根据筹资情况,制定使用标准。合作医疗基金由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严禁任何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要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和村民对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公布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基金使用公平、合理,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信于民。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中山市卫生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