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建立中山市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5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粤办发[1998]22号)的有关规定,逐步解决我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老有所养”问题,促进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建立农村生育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现将具体
    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对象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可为其办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
    (二)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按《条例》规定有指标、够间隔生育了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妇,可为其办理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
    二、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投保资金标准及出资比例
    (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投保资金的最低标准为每户1300元(夫妇每人享受650元),由市、镇、村按5:5:3的比例解决,即市承担500元,镇(区)承担500元,村承担300元。
    (二)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投保资金的最低标准为每户1200元(夫妇每人享受600元),由市、镇、村、按4:4:4的比例解决,即市承担400元,镇区承担400元,村承担400元。
    (三)对市基层办核定的扶贫村给予优惠,免去村出资部分,由市和镇各承担50%的比例出资投保。另外,各镇区可根据各自的经济情况,提高投保资金的标准,适当调整镇区、村的出资比例。个人也可自愿增加保险费。
    三、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业务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山分公司承办,由市、镇区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办理和监督,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山分公司依据省有关规定共同制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过去已办理的“两女户福利基金会”养老保险或养老储备金,可由各镇区继续按原方法办理或统一按计生养老保险办法办理。从发文之日起,纯生二女结扎夫妇的养老保险统一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