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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0年03月24日

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山市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

    为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理顺保险市场运作机制,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发广东省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0]09号)精神,结合我市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
    一、整改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促进保险业公平竞争,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推动我市保险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整改原则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金融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和中国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根据我市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贯彻落实。
    三、成立市保险业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为顺利落实整改方案,成立中山市保险业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朱鉴开(市政府)
    副组长:刘克俭(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
    成  员:何锡波(财贸委)、苏长桥(财政局)、
    林可笑(教  委)、黄海源(公安局)、
    余建行(监察局)、郑均潮(社保局)
    许容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山分公司)
    邹仕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山分公司)
    陈立中(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山分公司)
    牛为群(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山支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整改办公室:
    主  任:何锡波(财贸委)
    副主任:郑灿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
    成员由上述各部门派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金融管理科,联系电话:8922525。
    四、保险业整顿与改革主要内容
    (一)整顿保险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凡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一律予以取缔。禁止保险公司以各种非法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禁止保险公司使用未经批准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承保业务;查处境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我市非法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禁止部门和单位以自保名义办理本部门和本单位以外的保险业务,并对已办业务进行清理。对未了责任保单,仍由原部门或单位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责任终止。
    (二)严格界定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业务范围。各部门和单位不得以社会保险的名义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亦不能擅自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已经办理的要立即停止;停止政府部门委托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已代办的保险业务由市人保公司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清理。上述有关部门清理业务后,必须及时将清理结果上报整改办公室。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从2000年2月至4月10日。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一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按照“谁办理谁清理”的原则,对需整改的业务进行认真清理。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整改方案,于2000年4月10日前报整改办公室。
    (二)方案研究阶段。时间从2000年4月10日至4月25日。中山市保险业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部门提出的整改方案。
    (三)方案实施阶段。时间从2000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各部门组织实施整改方案。
    (四)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从2000年7月1日至7月20日。各部门将方案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整改办公室,由整改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整顿保险业工作领导小组、人行广州分行、广州保险监管办公室、省人民政府。
    六、整改工作要求
    保险业整顿与改革工作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密切注意保险业整顿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谨慎地加以解决,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对整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