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令21号《最低工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府[2005]23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对我市建设工程动态工资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执行2003年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不含第五章B.5)市政、安装、园林建筑等专业计价依据的工程,无论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其动态工资调整为:一类工每工日为29元,二类工每工日为26元,三类工每工日为23元,单独装饰装修工程及幕墙工程(装饰装修综合定额的第五章B.5)每工日为40元。
二、调整后的动态工资中已包含职工个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但暂未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用人单位另行支付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即承包方)另行支付职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已在工程计价中的《规费》计取。
三、招标投标已中标工程和实行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的在建工程项目,可根据市政府中府[2005]23号文的规定及本次调整的动态工资标准,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双方协商处理。
四、实行可调价格合同的在建工程项目应按形象进度,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解释权归中山市建设局(联系电话:8337996),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市建设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