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关于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3年01月01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山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府[2000]94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减轻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住院医疗费用过高所造成的经济负担,现就我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参保人,统一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享受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采取商业保险方式运作,由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基金局)作为投保人,为参加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以下简称承保公司)。
    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由市基金局根据当月参保人数从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逐月划缴,单位和个人不需另缴费。
    四、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以年度住院累计自付费用(不含自费,下同)为依据,设定年度起赔标准和最高赔付限额,起赔标准(不分在职、退休)为6000元。每一社保结算年度内,住院自付费用超过起赔标准以上部分,由承保公司赔付80%,参保人自付20%。最高赔付限额为每年80000元。
    五、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相一致;用药、检查、治疗等服务项目范围、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在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欠缴期间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从次月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七、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由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月划入承保公司后,由承保公司单独建帐,自负盈亏。
    八、本通知从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OO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