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保单位:
为贯彻《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加快我市养,老保险制度与全省统筹过渡并轨的衔接,进一步完善调整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机制,为中山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为均衡各方面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负担,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劳动者,实行按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比例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对进一步增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保障能力,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稳定大局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单位要认真领会和执行《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做好实施前的宣传解释工作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我局负责解释.
二、调整方法
(一)1998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被保险人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45元。为更好地体现养老保险待遇与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的精神,社会养老保险金分三部分计发。
1.基础养老金:征收基数由710元调整为800元后,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从原来的207元调整到160元,离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从原来的241.50元调整到200元。
2.过渡性养老金:离退休人员从原来的附加养老金178元调整到现在的过渡性养老金270元,平均每人每月调增92元。
3.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支付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含1994年1月起个人专户部分)。
(二)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退休,缴费累计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按月发放退休待遇。
(三)1998年6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国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支付待遇标准按《暂行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三、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死亡,凭殡葬单位出具的火化单支付丧葬费。
四、1998年7月1日至24日为各参保单位到本局办理投保登记事宜,即申报缴费工资,核定在职人员资料。
五、新办法调整后,失业保险的征收标准按原来不变,失业救济待遇从原来的300元提高到336元,每人每月增加36元。
工伤保险征付标准按中府办[1998]64号文件执行。
生育保险征收7.1元/月维持不变, 生育津贴基数改为800元,生育医疗费发放不变。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