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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办理手续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劳动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3年05月20日

各有关单位:
    为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广大单位和职工办事,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决定从2003年6月1日起简化职工正常退休和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和程序,并实行一个业务窗口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退休和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㈠劳动合同制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条件的可领取《职工退休证》。
    ㈡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经社保部门审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直至死亡: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事特殊工种或非因工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事特殊工种或非因工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㈢不符合上述(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只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二、办理职工正常退休和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半寸相片两张,《养老保险手册》(卡)。
    ㈡填写《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
    ㈢干部需提供干部退休表。
    ㈣职工(合同制职工)和科级以下干部需提供个人档案。
    三、办理程序
    ㈠被保险人(职工)所在单位或本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个月前,携带以上资料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业务窗口办理《职工退休证》和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经业务人员审查,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如属原合同制职工的同时发放《职工退休证》。
    ㈡被保险人于次月15日后带本人《身份证》或《退休待遇证》(代领人须出示代领人的身份证)到社保基金局养老待遇发放窗口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工资存折。
    四、有关说明
    ㈠单位或个人应在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二个月最迟于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20日前为其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以保证在次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延迟的,被保险人应得的待遇由单位负责补发;由于其个人原因造成延迟的,延误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非因工伤病提前退休审核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并按原程序办理。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