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2003]99号,2003年7月24日颁布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使广大老年人共享社会和经济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驻中山市军警部队离退休人员和安置在中山市的部队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独身和无儿女的老年人统一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发《中山市特殊老年人优待证》,作为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四条 老年人享受以下优待:
(一)免费进入本市公园、文化馆(宫)、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和旅游景点;
(二)进入本市影剧院和体育健身场所享受半价优惠;
(三)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在市内乘坐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惠。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独身和无儿女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四)在本市各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享受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等服务,独身和无儿女的老年人免收挂号费和诊金。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就诊服务;
(五)独身和无儿女老人租赁公房居住的,免交租金;
(六)供水企业对独身和无子女的老人,每月每户减免4吨水费,免费维修水龙头和水管;
(七)老年人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八)对依法创办老年福利企业和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经营活动的老年人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办理;
(九)老年人办理扶养、助养、赡养协议公证时,公证机关免收公证费。
老年人享受以上优待时必须出示《身份证》或《中山市特殊老年人优待证》。
第五条 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长寿保健金。
第六条 老年人享受优先购票、检票待遇。候车、船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
第七条 邮政、电信、银行、供电、供水等商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质服务,设置服务窗口和老年人优先标志。
第八条 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老年人服务工作,为老年人建立便民服务档案,及时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本辖区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建立和健全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积极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我市颁发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