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决定调整我市2005-2006社保年度社会保险部分缴费和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养老保险
㈠社会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工资范围由600元至5256元调整为600元至5589元。参保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工资收入如实申报缴费工资。
㈡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计发基数由1752元调整至1863元,离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由438元调整至465.75元,增加27.75元;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由350.4元调整至372.6元,增加22.2元。其他企业计发基数由898元调整至949元,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由179.6元调整至189.8元,增加10.2元。
㈢调整过渡性养老金待遇。过渡性养老金人均增资约18.36元,调整计发办法前后的待遇对比见附件1、附件2。
㈣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新标准调整养老待遇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须重新核定与本人实发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待遇差额部分由原渠道负担解决。
对实施《中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征付办法》(中府[1998]53号)后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列入人事部门核定的退休待遇冲减,即重新核定的退休待遇差额为原核定退休待遇差额部分减去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的增加额。
二、社会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征缴按综合费率的有关办法执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待遇项目计发基数调整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按1863元,其他企业按949元执行。
三、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征收基数由1752元调整为1863元,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1863元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