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劳动管理所、各职业介绍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是贯彻《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全面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的部颁规章。《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劳动者必须按规定接受有关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为此,各用工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同时,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规定》的有关精神,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
二、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认可劳动者职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有效证书,在全国劳动力市场通用,并与国际互认。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准入证”、“上岗证”、“操作证”等,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系列,不得抵触或替代职业资格证书。
三、进入本市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含本市及非本市的劳动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录用上岗。属异地招工的,须凭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办理招用工手续和户籍关系转移。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不得对无证从业者办理职业介绍、招工和劳动合同鉴证等手续。
职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必须明确职业资格的要求。
四、在本通知前招用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应由所在单位组织其参加培训、考核鉴定,限期一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技术工种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申领开业执照或办理招用工手续时,按原中山市劳动局、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中劳发[1994]39号)执行。
五、各用人单位要把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劳动者上岗的必备条件和晋升工资及确定其它待遇的依据。全面落实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工、中级技工可分别参照享受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工程
师、助理工程师、技术人员同等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六、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对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将用人单位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新招用从事技术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进行审查,督促用人单位和职介机构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警告或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可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介绍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的,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每介绍一人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的通知》(中劳发[1995]72号)同时废止。
附: 1、《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2、中山市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工种(职业) 目录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6号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已经2000年3月2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左己
二○○○年三月十六日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四条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第五条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
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第七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内就业时,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5年6月11日颁发的《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附件一: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 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附件二: 未包含在持证上岗工种之内的原持证上岗工种目录
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计算机调试工、无线电调试工、熟肉制品加工工、爆破工、瓦斯检查工、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衡器计量检定工、摩托车调试修理工、火炸药理化分析工、自动照相排版工、电子分色工、印刷电器维修工、中药炮炙工、中药针剂工、中药质检工、中药验收员、广播电视天线工、市内电话交换机务员、市话线务员、报刊发行员、邮政投递员
中山市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工种(职业)目录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焊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维修电工、机械木工、精细木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冲压机床操作工、注塑工
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