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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3年04月01日

火炬开发区及各镇建设所,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中山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中山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增强其守法、信用、履行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包括:
    ㈠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以及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的企业;
    ㈡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公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㈠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㈢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包括拖欠员工工资、拖欠工程款、施工车辆污染城市道路、施工噪声扰民等;
    ㈣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生产,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不守诚信、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
    ㈠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㈡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㈢建设局及有关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㈣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六条  市建设局应当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文件认定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载入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档案。
    第七条  市建设局应当将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通过中山建设信息网(网址:www.zsjs.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年。
    第八条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不良行为主体及从业人员名称、不良行为内容、有关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中山建设信息网查询已公示的建筑市场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不良行为公示是市建设局及有关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从业资质或资格审查、年检、资质升降、经营范围增减、资质或资格证书吊销以及市场准入、信誉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并经公示的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建设单位可以限制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