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办〔2005〕111号,2005年12月28日颁布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中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工商、公安、交警、城管执法、建设(环境卫生管理处、园林管理处、市政管理处)等部门予以监督落实。
城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的具体实施由各区办事处负责,其责任区域为其行政管辖区域。各区办事处可与其辖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为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责任单位的卫生责任区域。
第三条 责任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由区办事处会同区城管办划定,原则上责任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为该责任单位物业门前及周边范围的人行道、路面、台阶、空旷地等,但在此区域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经营管理单位和零散摊位的承租人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对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承担下列责任:
(一)维护外墙立面、天面、阳台的整洁卫生,沿街墙面应保持洁净、美观,确保没有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乱刻画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
(二)保护门前绿化,不得在树上乱涂、乱贴、乱挂物品及往树脚乱倒污水;
(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作业、堆放杂物,不得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等,不得设置影响交通、形成隐患的其他设施,不得在门前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店铺物品摆放不超出门槛;
(四)自备垃圾容器,放置在责任单位门槛以内,对各种垃圾实施分类袋装存放。责任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投放在指定的垃圾集结点,或由环卫作业公司统一上门收集,不得乱丢乱放或投放在道路两旁的分类垃圾箱内。严禁将垃圾扫地出门,禁止乱倒污水;
(五)店铺的门面招牌必须每天保持清晰整洁,无明显陈旧或破损,文字要规范,无错字、缺字;
(六)未经相关单位批准,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篷、遮阳布、宣传品、广告等影响市容的物品,也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或摆放宣传广告牌、指示
第五条 责任单位应接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工商、公安、交警、城管执法、建设以及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落实环境卫生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应指定相关责任人对其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进行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或环卫专业公司安排专职卫生清洁保洁员对责任单位的责任区域进行专职管理的,责任单位应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缴纳卫生清洁费。
第六条 专职卫生清洁员应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责任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各区办事处应组织辖区内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八条 责任单位违反国家、省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其他各镇区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