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办[2003]115号,2003年11月9日颁布;
中府[2004]64,2004年6月23日修改
为加强电网建设,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满足我市经济快速增长对电力的需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明确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电力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部门职责〉的通知》(中府办[2002]51号)精神,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电力建设,提高办事效率。
(二)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下同)要参与确定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路径方案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和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城区范围内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和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各镇政府负责协调本镇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以及场地平整、通水和进站道路建设等工作,确保输变电工程按计划建设并投入运行。
二、做好输变电工程前期准备工作
(一)广电集团中山分公司(以下称供电公司)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省电网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我市的电网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报广电集团公司和市政府核定。经核定的电网建设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二)供电公司应提前1年将电网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送有关镇政府征求意见,镇政府应在1个月内给予明确的书面回复;超过1个月不回复的,视为同意。供电公司收集有关镇政府的意见后,对规划方案进行完善和修订,并报相关镇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以便有关部门和镇区配合做好控制线路走廊规划与征地等工作。
(三)对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供电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口联系有关部门和镇政府。供电公司应以简报形式每月定期向市经贸、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各镇政府通报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便于各部门和镇政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输变电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概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再改变;如镇政府因开发建设确需修改设计方案的,须由市经贸局主持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会议进行论证。因设计方案修改所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由工程所在地镇政府负责。
三、加快办理输变电工程用地审批手续
(一)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电网建设专项规划的输变电工程,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及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征地和拆迁工作,供电公司可委托镇政府与被征地或被拆迁单位协商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供电公司与被征地或被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征地、拆迁补偿协商应在征地或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商不一致的,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申领土地权属证明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自收齐有关用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办好用地审查和报批工作。
(四)输变电站设备配置应遵循经济、科学、合理的原则,城区变电站一般采用户内GIS配置方案;镇区变电站一般采用户外GIS配置方案,特殊情况下采用户内GIS配置方案。架空输电线塔基用地以节约为原则,且暂不办理征地手续,只对塔基用地作一次性永久补偿。补偿费用由供电公司支付。
四、缩短及简化输变电工程项目开工审查手续
(一)选址预审。
供电公司将预选址方案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输变电站站址和路径的预审。预审同意的,在站址和路径方案上加盖公章;预审不同意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二)环保消防等事项的审批。
1、500千伏及以上、位于敏感区500千伏以下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位于非敏感区500千伏以下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市环保部门应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2、对输变电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图的消防审核,市消防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办理相关手续。
3、输变电工程项目需要报市水利、林业部门同意的,上述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三)报建审查。
对输变电工程项目报建,市规划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划定用地红线和道路红线;对工期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市规划部门可先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再进行初步设计报建审查。
(四)施工设计图审查及施工报建。
1、市建设部门应自收齐供电公司报送的施工设计图及相关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2、供电公司将工程交易登记表等资料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工程交易登记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根据输变电工程工期缓急程度,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采用普通流程(25日内完成)或特殊流程(10日内完成)两种方式实施招标。
3、供电公司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市建设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对特别紧急但报建资料不全的输变电工程项目,若建设单位承诺在市建设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相关资料,市建设部门可先为其办理《临时建筑开工许可证》,待资料补齐后,再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