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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建设收费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8日

市建设局、规划局,各镇区建设、规划管理所:
  为规范我市建设收费行为,促进规划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粤价[2003]160号、粤价函[2004]4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规划、建设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基建投资额,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土建总造价为计费基础计收,均不含土地价格。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镇区或中心城区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原按定率收取调整为按建筑面积定额收费,具体标准为:框架(含砖混)结构1.8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2.20元/平方米;超高层3.00元/平方米。一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700元的,按700元收费。对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进行质量监督不得收费。交通、水运、电力、电信、水利等不能以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统一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仍按建安工作量的1‰执行(城区)。
  三、中山市城区规划、建设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表一;镇区规划、建设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表二。市建设局、规划局是全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是全市建设、规划收费的主管部门。各镇(区)政府可在不高于市定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建设局、规划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火炬开发区、南区、西区中位于中心(附属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的地区,其规划、建设收费按附表二执行。
  四、农民宅基地建房只收取土地证书费和房地产权属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等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原则。
  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是指向纳入质量监督范围的建设单位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向纳入管理的建筑企业收取,不实施监督的不得收费。
  六、请各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换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并实行收费公示。
  以上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价[2002]161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一:中山市城区规划、建设收费标准表
    二:中山市镇区规划、建设收费标准表 

 

                               中山市物价局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