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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中山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30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中山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山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放射源安全管理的指示精神,根据广东省环保局、公安厅、卫生厅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目标,加强领导
  (一)行动目标。对持有放射源单位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源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彻底查清我市放射源现状,安全收贮废弃放射源,清除放射性污染危害,并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促进核技术的安全利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成立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议事制度。
  结合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参照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协调机构的设置,建立我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议事制度。该会议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和卫生局共同组成,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环保局负责,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联络员。
  二、具体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掌握情况(6月21日-7月5日)。
  根据国家三部委《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自2004年4月15日起,放射源改由环保部门许可和登记,并由环保部门通报同级公安和卫生部门备案。许可工作目前由省环保局负责,地级市环保局进行初审并办理登记手续。7月20日前市卫生局向环保局移交放射源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2001年放射源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对全市持有放射源的行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是停产、关闭、改组的企业或单位的放射源。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6月21日-7月15日)。
  通过中山市环保局网站、中山电视台、电台、中山日报等媒体,大力宣传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放射源申报登记的技术准备,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的内容和范围,要求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环保局申报。
  (三)现场监督检查阶段(7月1日-9月10日)。
  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对持有放射源的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放射源(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许可登记资料汇总和移交、申报登记、现场检查、限期整改、立案追缴、收贮废源。掌握全市放射源的数量、种类和分布情况,查处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闲置废弃放射源进行强制收贮,消除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为下一步全面核实、换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打下坚实的基础。
  2、本次检查的具体要求是:
  (1)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在环保部门放射工作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继续有效。
  (2)市环保局的具体检查要按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专项行动技术指南开展。
  (3)对无证经营、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4)强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在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可先收贮,后办手续。对于无主放射源和关闭、停产、特困企事业单位的放射源,其收贮费列入我市专项行动经费计划。
  (5)所有强制收贮的放射源,由市环保局登记造册,指定地方妥善保管,由省专项行动办公室统一布置收贮运输工作。
  (6)市卫生局负责对涉源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及人员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专项行动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四)依法开展申报登记工作,建立放射源数据库(7月1日-9月10日)。
  全市所有涉源单位首先必须清查本单位放射源的现状,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于7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登记持源情况,并在环保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对所持有的所有放射源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源编码规则》逐一进行编码,市环保局将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软件建立全市放射源数据库。
  (五)总结阶段(9月10日-9月30日)。
  9月30日前,由市环保局编制本次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省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办公室。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