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各税务分局、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04]14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市私房出租的税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税各税务分局和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应密切联系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税收管理工作。
二、地税各税务分局可按照《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中山地税发[2004]51号转发)规定和《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04]144号)精神,委托本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代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居住取得收入应交的地方税费。
三、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代征工作。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以确保有关工作顺利进行。
五、工作中遇有问题,地税各税务分局和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应共同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及时向各自的上级部门反映。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