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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中山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收集范围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3年07月31日

中山市环境监理所、石岐区环保所、东区环保所、西区环保所、南区环保所等有关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正式开始全面实施。根据《条例》第一章第二条中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我市现已建有一间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责收集、处理中山城区一部分区域内污水。污水收集范围确认为以下边界所围合的区域:
  东面边界:兴中道与市人大交汇处至兴中道与白石涌交叉处(沿兴中道由北至南);
  南面边界:兴中道与白石涌交叉处至白石涌与石岐河交汇处(沿白石涌由东至西);
  西面边界:白石涌与石岐河交汇处沿石岐河至石岐河与步云里北段交叉处(中山电子电器公司);
  北面边界:石岐河与步云里北段交叉处(中山电子电器公司)至步云里北段以南,逸仙湖公园南界以南,延龄路以南,太平路(延龄路口至莲塘路口段)以南,良鹏里(莲塘路口至莲峰山南界山脚)以南,富康路(莲兴路口至兴中道与市人大交汇处)以南。
  以上路段均包含两边首排建筑物。
  凡属以上收集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污者,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需另缴纳污水排污费。各环保所须做好本辖区排污者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使我市排污收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中山市环保局   中山市建设局
二OO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