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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税票的通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30日

    为提高办税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我局定于2004年2月1日起,对通过税银联网系统扣缴税费的纳税人推行电子税票。适用的范围包括: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户)缴纳税费;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交发票工本费;3.新开业户缴交税务登记证费。
    上述纳税人凡已办理了税银联网扣缴方式的,在办理以上相关业务时,国税分局不再即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可在税银联网扣缴税费成功后,凭扣款银行打印的《电子缴税凭证》(使用对公账户的业户)或扣款银行在存折的交易摘要栏内打印的“国税”扣款记录(使用个人账户的业户),作为税费支付和会计核算凭证。如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可持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企业公章或纳税人签名的《电子缴税凭证》或扣款存折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国税分局换开一联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