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大力引进国内外技能人才,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加快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围绕建设工业强市及我市优先发展行业的需要,通过录用、招聘和调动的方式,引进掌握先进生产工艺、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科研开发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营销策划能力、资本运营能力等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型等技能人才。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的可办理入户手续。
(一)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已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已取得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参加中山社会养老保险,男性年龄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
(四)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并获得国家专利的;
(五)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并受到市委、市政府嘉奖的;
(六)获得省市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科研成果奖的;
(七)参加国际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获奖者、二类技能竞赛前八名获奖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八名获奖者、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以及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奖者;
(八)我市驻军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
(九)属国家及省统筹企业合同制工人调动的;
(十)在我市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的技能人才。
第五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技能人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来本市。
第六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技能人才,其子女的入学入托,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就近安排。
第七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技能人才可迁入用人单位的集体户或所在镇区的人才公共户,技能人才所在用人单位或镇区不能解决入户的,可申请迁入市就业管理中心集体户。
第八条 鼓励企业设立技师工作站,或者与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高级技工学校合作创办技师和高级技师培养项目。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中山技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技能人才的奖励和补助,奖励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和劳动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 对录用、招聘和调动到我市工作的技能人才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从优确定工资报酬。鼓励技能人才到我市进行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和技术攻关,并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市政府预备技能人才周转房,解决录用、招聘和调动技师、高级技师的临时住房困难。
第十二条 引进技能人才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报。用人单位提交录用、招聘及调动技能人才申请表,将技能人才个人履历、户口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受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技能人才条件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予以受理。
(三)审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引进技能人才资格审批职责,对符合我市录用、招聘和调动技能人才条件的,函复用人单位,并签发《中山市技能人才入户卡》;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退回用人单位。
(四)办结时限。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事项。如需单位重新提供证明材料的,自单位重新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结时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