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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污染行业管理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5年05月11日

(已废止)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重污染行业和加强对现有重污染行业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我市自然环境以及顺利开展创建生态市工作,现就加强重污染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环保局要加强对重污染行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市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镇区、各部门要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不再引进重污染项目。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不再批准新建重污染项目,所有扩、改、迁建的重污染项目一律进入经批准的定点园区。重污染企业的审批要在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的同时,引入听证会和公示制度,确保自然生态以及公众利益的安全。
  三、市环保局会同市规划局、经贸局,尽快制定全市重污染项目定点园区总体规划。重污染项目定点园区必须高起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行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建立与完善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
  四、对位于环境敏感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主要水道、内河涌、镇中心区等)内现有的重污染企业,要通过环保监管手段,最终促使企业搬迁进入定点园区;对其他区域重污染企业应加强管理,推行清洁生产,确保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对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但必须配套重污染工序的新建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具有一定的规模,选址合理,并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按规定开展环评且结论可行,经审批后方可设立。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