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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年05月19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3]10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省局作如下补充:
    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点第二款中“已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时,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二、对于已被确认为外商投资企业而其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应按国税发[1999]060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其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二O O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