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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环保局关于中山市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5年07月08日

(已废止)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中山市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八日



中山市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建设既适宜居住又适宜创业的和谐中山为目标,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逐步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为基础、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核心、在线监控为手段、日常检查为保障的防治污染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环境权益,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建设既适宜居住又适宜创业的和谐中山为目标,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逐步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为基础、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核心、在线监控为手段、日常检查为保障的防治污染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电视会议的统一部署,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事件为重点,继续全面、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一)要抓重点,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特别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及其周边环境的整治,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严格监督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固体废物的处理排放。
  (二)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严格环保准入,严格控制工艺技术落后、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项目的建设。所有新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违反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规,违法建设的污染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并依法查处,防止出现新的违反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规的污染项目上马,杜绝造成新的污染。
  (三)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和破坏生态案件,全面整顿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在查处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对违法情节没有查清的不放过,对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不放过,对责任者没有处理到位的不放过,对该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而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做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
  (四)继续深入开展对大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的清理整顿,今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的重点确定在洗水、漂染行业和生活垃圾整治,逐步扩大覆盖面,巩固我市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成果。
  (五)继续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动员社会各界群众进行监督,为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使专项行动取得预期的效果。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市成立由市环保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监察局、司法局、卫生局、工商局、国资委、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在专项行动中,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案件要商有关部门后再处理,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不得推诿扯皮。具体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本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镇区和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以及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移交和移送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工作;按照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的要求,定期上报和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报道、公布查处情况。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重大项目是否纳入规划,进一步加强项目协调管理力度,确保重大环保基础设施项目顺利推进。
  市经贸局负责落实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督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
  市国资委负责协助市环保局对市属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整改的执行,并做好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及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其任务的完成。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行动和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依据《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违纪违法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
  市卫生局负责监控居民饮用水吸水点的水质,协调监督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关闭违法企业,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市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等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各镇区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重点,切实抓出成效。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久拖未决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要由主要领导挂牌督办,进行逐一清理。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抓好措施落实,明确责任、扎实工作,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综合整治和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专项行动期间,各镇区每月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难点、重点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组织阶段(2005年6月20日前)。
  各镇区按照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市政府召开的全市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与要求,进行动员、组织、部署各项有关工作。要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清理,特别是洗水、漂染行业和生活垃圾整治等方面,确定执法重点,制定行动方案,于7月1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查整治阶段(2005年6月20日-7月)。
  1、今年的清理重点确定为洗水、漂染行业和生活垃圾整治,市环境主管部门和各镇区要对重点违法企业进行立案侦查,并对2004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违法排污企业,逐一跟进,认真落实整治措施。
  2、各镇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及市政府《关于加强重污染行业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05〕37号)有关规定,根据聚集区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招商引资,加强对现有重污染行业的监督管理。
  3、各镇区必须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
  (三)监督落实阶段(2005年7月-9月20日)。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市政府部署,对各镇区分阶段开展稽查和检查,特别是对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整改情况及时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严肃查处。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5年9月21日-10月5日)。
  各镇区要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10月3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三年工作总结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10月7日前报省环保局。

中山市环保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