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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6日

市各有关单位,环卫处: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收集、运输及处理三个环节的费用。卫生清洁费(含门前三包费)按现行征收的方法和标准不变。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是我市城区范围内接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居民(含暂住人口)、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机关团体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
  二、征收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制定按照“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考虑到企业、居民及财政的负担情况,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征标准为每吨90元,今后视实际运营成本及社会的承受力作相应调整。
  对自收自运垃圾进入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的单位(含周边镇区),其垃圾处理费标准为每吨102元。
  三、征收方式
  采用“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直接以用水量计算不同类别垃圾产生源的垃圾产生量及垃圾处理费征收额,并委托供水企业在收水费时一并代收。根据建设(环卫)部门测算,对产生生活垃圾的水消费者划分为居民、商业、工业等八类计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分类及计征标准见附表。
  四、减免政策
  持民政部门有效证明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鼓励采取供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对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的手续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公示。
  (三)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有关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四)以上通知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中山市物价局
二OO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