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用人制度改革,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雇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各政党和群众团体,不列入机关编制序列,以合约形式雇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雇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雇用机关雇员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以及人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雇员分为服务雇员、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
服务雇员是指从事机关内部工勤、辅助类工作的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普通雇员是指从事机关一般技术性工作的人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雇员是指从事机关高层次技术性工作的专业人员。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突出的专业业绩,能够胜任特殊技术需要。
第六条 雇用机关雇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雇用计划。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雇用计划,包括雇用原因、雇用人数、雇用条件、岗位要求、雇用期限和薪酬费用等。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市人事局申报雇用计划,雇用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应于每年6月、12月将雇用计划报市人事局。
(二)审定雇用计划。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市编委办按照解决机关缺编和确有工作需要的原则审定雇用计划。
(三)招聘雇员。服务雇员的招聘由雇用单位组织。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由市人事局和雇用单位共同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每年1月、7月各招考1次,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后确定雇用对象。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个别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局审核,可通过个别选考的方式聘用;高级雇员须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面试考核。
(四)办理雇用手续。由雇用单位与机关雇员签订《中山市机关雇员雇用合同书》。雇用合同应明确雇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雇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试用期最少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合格的予以雇用,不合格的应予解雇。试用期包括在雇用期限内。
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试用期可相应缩短或不作约定。
雇用合同由市人事局鉴证。机关雇员与雇用单位因履行雇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在事发60天内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仲裁。
第七条 机关雇员实行薪金制。薪金标准分为11档(具体标准见附件),服务雇员执行1-3档;普通雇员执行4-7档;高级雇员执行8-11档。
在雇用期内,雇用单位可根据机关雇员的表现适当调整薪金档次。
对雇用有特殊技能的雇员,雇用单位可与其协商确定薪金标准,报市人事局核定,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机关雇员薪金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受雇岗位以及工作任务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
(二)受雇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工作能力等;
(三)受雇岗位所需人才相应的社会工资标准。
第九条 雇用期间雇用单位依据雇用合同对机关雇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雇的依据。
第十条 变更、解除和终止雇用合同的,雇用单位或机关雇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机关雇员受雇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原有工作单位的,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雇用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雇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投保费用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
第十三条 雇用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机关雇员享有休假、工伤和抚恤等福利待遇。除此之外,雇用单位不再为机关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雇员薪金和社会保险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事局提供的雇员人数和费用标准,按月发放雇员薪酬。雇用单位为雇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本市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镇区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中山市机关雇员薪金标准表
中山市机关雇员薪金标准表
类别
|
档次
|
月标准(元)
|
年标准(元)
|
服务雇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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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9600
|
2
|
1000
|
12000
|
|
3
|
1200
|
14400
|
|
普通雇员
|
4
|
2000
|
24000
|
5
|
2500
|
30000
|
|
6
|
3000
|
36000
|
|
7
|
3500
|
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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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雇员
|
8
|
5000
|
60000
|
9
|
6000
|
72000
|
|
10
|
7000
|
84000
|
|
11
|
9000
|
1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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