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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南头镇政府等单位为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称号的通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31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山市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评选办法》,中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市园林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组成中山市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评审小组,分别对申报第四批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的单位和已获得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称号的单位进行了考核评选和复查验收。经审核,决定授予南头镇政府等14个单位“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称号;保留市委市政府等24个单位“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称号;取消华宇乐颐老院等10个单位“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称号。
  希望获得中山市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称号的单位再接再厉,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巩固成果,再创佳绩。各有关单位要学习先进,努力提高园林绿化管理水平,共同推进新一轮“绿化中山大地”工程,为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广东省林业生态市,改善生态环境、绿化美化中山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2005年中山市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名单

  一、新申报初评合格的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称号名单(14个)
  南头镇政府、三角镇政府、天明花园A区、颐景苑、翠景湾、蓝波湾、水云轩花园、古一乐丰花园、丽江花园、丽景花园、朝阳花地、中山市实验小学、中山纪念中学、大丰自来水厂。
  二、保留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称号名单(24个)
  市委市政府、市人大政协、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中山市实验高级中学(原市师范学校)、怡景假日酒店、市交通局、中山学院、东明花园、南区办事处、小榄镇政府、小榄镇城建发展总公司、小榄电排北站、小榄自来水厂、小榄永康小学、古镇曹一学校、中山市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原市自来水公司全禄供水厂)、中山温泉、三乡招商局会所、孙中山故居、南头广济医院、黄圃自来水公司、民众镇政府、板芙镇政府、沙溪理工学校
  三、取消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称号名单(10个)
  华宇乐颐老院(原市颐老院)、柏苑新村、市发电厂、中山包装印刷工业公司(普基)、华景山庄、中山涤纶厂、广珠东线中山路段有限公司十顷大桥管理所、浪网镇政府、兴中体育场、环城毛纺织有限公司。